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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版矿业修法 66矿场须补环评

包括亚泥也得补办 补办过程中不停工 环评未过可废止矿业地 另申请矿权展限须落实原民咨商权 亚泥已获展限 故20年后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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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2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院会7日通过《矿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包括删除展限驳回求偿规定、未曾环评的既有矿业用地分级补办环评,以及矿权展限时须践行《原住民基本法》第21条等六大修法重点,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未来修法通过后,包括亚泥等66个矿场须补办环评。

矿产定位“供应内需”为主轴

行政院赖清德表示,这次《矿业法》修正重点,是依循《原基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权益,并就开采量进行管制,也新增了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同时落实资讯公开及保障公民参与。除已兼顾环境保护及产业需求,矿产资源定位以供应“内需”为主轴。

行政院会7日通过《矿业法》修正草案,经济部矿务局长徐景文在会后记者会说,包含亚泥在内的66个矿区,应在法案通过3至5年内补办环评,环评未过可废止矿业地。不过,因亚泥矿权已在3月依现行《矿业法》申请通过,因此20年内都不受《原基法》21条约束。 (中央社)

经济部矿业局长徐景文谈到,这次修法最大关键之一,在于1994年以前没做过环评的矿场都要补办环评,但台湾专业技师与顾问公司数量不足,所以分级办理,面积大于2公顷、年产量大于5万公吨的包括亚泥、润泰2个矿场、宜大、荣丰、台塑等6大矿场适用《环境影响评估法》第5条,须在3年内补环评;其余60个矿场则适用《环评法》第28条规定,须在5年内补办,限期内未补办或审查不该开发者,将废止矿业用地。

行政院会7日通过《矿业法》修正草案,经济部矿务局长徐景文在会后记者会说,包含亚泥在内的66个矿区,应在法案通过3至5年内补办环评,环评未过可废止矿业地。(中央社)

补办环评过程中,产业提出的诉求,即补办环评不停工,也放在这次修法内容中。此外,徐景文指出,新增矿业用地及既有矿业用地申请展限时,皆须落实《原基法》第21条,意即落实原住民族土地咨商同意或参与,若未落实,可按次处罚业者暂行停工1—3个月,直至改正为止。

原民咨商权 亚泥二十年后才适用

徐景文说,目前五十几个矿场申请矿权展限,因未完成修法,在落实原民权益方面,原则上适用旧法;若审核期间修法通过,部分将以法律上“从新、从优”的原则,适用有利于业者的规定。不过,因亚泥既有矿权今年3月已获展限,并于11月23日起延长20年,因此就算修法通过,也只须补办环评,不用践行《原基法》21条。徐景文表示,亚泥下次办展限,即20年后,也须落实原民权益。

此外,行政院政务委员张景森提出,此次修法后会有3方面冲击,各部会应有因应措施,其中谈到对经济部主管矿业发展,过去保障长期投资的方式,现在较为缩短(20年一次),长期投资稳定性会较低,对水泥供应的稳定性可能造成影响,经济部后续应检讨相关的稳定机制。

对此,徐景文表示,若预估年供应量在某期限内会出现缺口,第一个措施是紧急进口相关物资;其次是调动、调整其它已经分配的矿区,提高其生产量;第三个措施则是思考如何申请新的矿业用地,以维持稳定。

他指出,目前整体矿业的政策环评,已估计出每年的生产量,其中外销占20%,将逐年降低至15%,以提供台湾需求为这次修法的主轴。◇

行政院版《矿业法》修法六大重点
删除不合理条款 删除先行使用土地规定,有争议私有土地不可先行使用。
删除展限驳回求偿规定,业者展限遭驳回,政府不补偿业者损失。
强化环境保护 矿业权设定或展限时,增订矿场环境维护计划。
未曾环评的既有矿业用地,准用环评法规分级补办环评:
一、规模:已核定矿业用地面积2公顷以上;二、年产量:5万公吨以上有6个矿场、5万公吨以下有60个矿场。
环评期间可继续开采行为,依法办理相关安全措施。
未于限期内(6大矿场3年、60个小矿场5年)补办环评、经审认不应开发者,废止矿业用地。
加强管理 涉以下情节,届期未办理者,处新台币20万~100万元罚锾;情节重大者,废止矿业权;若无法改善,则驳回展限申请:
未依核定的构想或年度施工计划实施探、采矿作业。
未实施复整及防灾措施。
危害矿产资源或矿场作业人员安全。
妨害公益。
未执行矿场环境维护计划。
落实原民权益 新增矿业用地,以及既有用地申请矿业权展限时,须依照《原基法》第21条办理,落实原住民族土地咨商同意或参与。
开放资讯与参与 矿业权设定申请、矿业用地核定申请、矿业权展限申请时,资讯须公开30天,由业者或矿业权者办理说明会。
明定回馈机制 提高矿产权利金缴纳比率:
石油及天然气矿10%50%;其它矿种5%20%
明定部分矿产权利金作为回馈经费,回馈对象规划是矿产所在地的原住民与居民优先,其次为乡镇市公所与政府机关。
资料来源:行政院  记者郭曜荣/制表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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