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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交通部长贪污案 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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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4日讯】中华民国前交通部长郭瑶琪因台北车站商场招商案又有新进展。5月24日,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表示,因为法院确定判决涉有违背法令之虞,因此经检察总长颜大和核定,已对郭瑶琪案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郭瑶琪因台北车站商场招商案,被控受贿判处有期徒刑8年。监察院司法及狱政委员会4月12日通过调查报告,认为法院判决或违背法令,吁请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

据监察委员王美玉、仉桂美4月12日所提的调查报告指出,台湾高等法院101(20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号判决涉有违背法令之处,判决理由栏内,并未对郭瑶琪于95(2006)年7月4日收受美金2万元当时即已对属贿赂“有所认识”,且协助南仁湖公司“不确定犯意”的相关证据有所说明,亦缺乏相关证据而认定事实的理由。

调查报告指出,有关郭瑶琪及南仁湖集团负责人李清波双方是否有贿赂合意,曾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5号刑事判决予以指驳并发回更审,但该判决仍未调查厘清,也未于理由栏内说明认定的理由;确定判决理由栏推论郭瑶琪收受美金当时即有“不确定犯意”及“贿赂合意”,其认定事实不依证据徒凭臆测,以推论方式更违反论理法则。

此外,调查报告指出,此案确定判决认定被告郭瑶琪所收受茶叶罐内确有美金2万元,是以该茶叶罐实际致送人李宗贤的证词、李清波通讯监察译文等认定,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则。

台湾最高检今天(24日)发布新闻稿表示,依最高法院97(2008)年度第4次刑事庭会议决议,认非常上诉,乃对于审判违背法令之确定判决所设之非常救济程序,以统一法令之适用为主要目的。所谓与统一适用法令有关, 是指涉及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之重要性,亦即所涉及之法律问题意义重大而有加以阐释之必要,或对于法之续造有重要意义者而言;本件非常上诉的提起,就是依照这个意旨办理。

最高检说,声请人郭瑶琪在迭次审理中,均否认收受贿款2万美元,甚而质疑贿赂罪对价关系的认定。本有鉴于各级法院历来之判例或判决,对于收受贿赂罪之成立,就特定行为与财物交付上对价关系之认定,大别之有三说。

有重于行收贿者,主观上均具有行贿、收贿之意思而交付财物之主观说;有偏于受贿者祇须所收受之财物与其职务有相当对价关系即成立之客观说。也有采取折衷观点,兼衡行为人主观之认知,与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有无对价关系之折衷说。

最高检表示,法院实务判决,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这涉及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之重要性,自有加以阐释厘清之急切,合乎前揭最高法院决议揭橥之意旨,因此提起非常上诉,期能一槌定音,永矢咸遵。

责任编辑: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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