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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妆品禁动物实验 2条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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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去年三读通过《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自民国108年11月9日起,禁止国内化妆品原料或成品进行动物试验,违者最高可罚15万元。卫福部食药管署14日表示,原则上禁止化妆品动物试验,但若成分广泛使用又无可取代,或成分可能影响人体健康,未来经申请通过后才可进行动物试验。

为民众打造安全及兼顾动物保护的化妆品使用环境,105年11月9日总统令颁布,修正《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部分条文,并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化妆品制造、输入或贩卖业者,于台湾进行化妆品或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不得以动物作为检测对象。

食药署14日公布《化妆品或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申请动物试验办法》,除非该成分被广泛使用,且其功能无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评估资料显示有损害人体健康之虞,须进行动物试验者,可依程序申请,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若未经申请又做动物实验被查获,将可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7条,最高处15万元罚锾。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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