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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民代助理纳利益冲突回避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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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5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2日三读修正通过,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部分条文,对于公职人员的范围与利益冲突的定义更为明确,并将各级民代助理纳入利益冲突回避的关系人。

原本法条仅规定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但这次修法后,明确定义包括总统、副总统、各级政府机关首长、副首长、各级公立学校校长、法官、检察官等12类,都属公职人员。

如果监察院、法务部或公职人员服务机关,要调查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事项时,受查询者有提供必要资料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实说明,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全案上午顺利二读、三读,根据三读条文规定,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根据三读通过的条文规定,公职人员如有利益冲突的情事,应即自行回避,民意代表应以书面通知各该民意机关,公职人员应通知聘任机关,其他公职人员,应通知其服务的团体,首长则应通知服务机关团体及上级机关团体,没有上级机关者,就通知服务机关团体。

这次修法也将各级民意代表的助理纳入该法的关系人,如果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违反规定与服务或受其监督的机关团体有补助、买卖、租赁、承揽或其它具有对价的交易行为,可依交易金额多寡,最多处以与交易金额相同的罚锾,不过也有符合社会福利性质补助、公平竞争方式等6项例外。

公职人员如果没有利益回避,可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经令其回避而不回避,罚锾提高到1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还可以按次处罚,但公职人员或关系人如果假借职务图利自己或关系人,可处3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罚锾。◇

责任编辑: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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