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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闵违法兼职案判申诫 监委:勿再错误示范

公惩会书记官长林玉苹说明,合议庭认为管中闵兼职行为足以让民众有公务员不专心自身政务、公务纪律松散的不良观感,严重损害政府信誉。 (袁世钢/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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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9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大校长管中闵担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经建会及国发会主委期间,涉“兼职”替《壹周刊》撰写社论,以赚取稿费一年65万元,遭监察院弹劾。公惩会2日下午3时宣判申诫确定。监察委员呼吁,希望管中闵诚实面对、尊重判决结果,勿再做出错误示范。

图为管中闵资料照。
图为管中闵资料照。(大纪元资料照)

该案公惩会合议庭表示,管中闵自103年1月15日起担任行政院政务委员、国发会主委,却经常、持续匿名为《壹周刊》撰写文章,并刊登后获取稿酬,除与本职的性质有违,更有碍其职务尊严,足以让民众有公务员不专心自身政务、公务纪律松散的不良观感,严重损害政府信誉,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而兼职,因此有惩戒必要,判处申诫处分。

管中闵未出席听判,得知判决结果后也在脸书发文,“白昼如黑夜,读书见陈子昂诗:‘人生固有命,天道信无言,青蝇一相点,白璧遂成冤’”,引用中国唐朝诗人陈子昂的《宴胡楚真禁所》部分段落,暗喻他的清白遭受玷污。

“这个判决结果我们没有办法接受”,管中闵委任律师陈信宏表示,司法是作为人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很遗憾公审会做出这样的判决,他认为这是对人民的言论自由保障不周到,等看到判决书全文跟之后,律师团会再研议是不是还有再审的必要。

但调查此案的监察委员王幼玲、蔡崇义发表声明强调,监院曾3次约谈管中闵调查,但皆遭拒不出席,并在公惩会审理期间,企图透过媒体混淆视听,转移焦点,并以泛政治化的诉求,指责监院“深文周纳”他20年的所得资料;至于调阅管先生相关税务资料,是本院历来调查兼职案件的查证作为,并未针对管先生有所特别。

监院移送管案的范围是2016年5月2日公惩法修正前,公惩会若认定为有违法行为、失职状况,判决惩戒有6个层级:撤职、休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但管中闵当时是政务人员,惩处种类仅剩申诫和撤职。◇

责任编辑: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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