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北社对“冯沪祥、谢启大案”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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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讯】 顷闻台北地方法院对于前总统夫人曾文惠自诉冯沪祥、谢启大诽谤案作成被告无罪之判决后,北社深感错愕与震惊。经由此等判决,法院所宣示的乃是:

 ─只要是因为选举失利,即可基于所谓“政治信仰及所憧憬政治远景之崩解”为理由,恣意以不实之指控任意攻击他人;

 ─只要是涉及不同族群或省籍之纷争,即属所谓族群和谐之问题,因此非属法院之所能为,也不应起诉或上诉;

 ─只要法官基于其个人之政治信念,即可为所欲为,依其个人好恶而判决。

 由此可见,此一判决岂只是对个案判决之问题,其所具有的标竿作用与宣示作用,尤令人关切。经由承审法官所发布的新闻稿,吾人得知所以会有此等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系承审法官将此一单纯的法律案政治化及族群化。此一判决,不只未尽法院保障人民权利之职责,更是引起社会动荡之判决。本案之判决非但无益于族群融合,反而因为对特定族群之偏袒,而将撕裂彼此之和谐,同时也撕裂法律的尊严与人民对法院的信赖。经由此一判决以及兴票案对宋楚瑜之不起诉处分,可知台湾司法不只是非不明,甚且还执意偏袒特定政治人物与特定族群,而将司法定位为政治之工具。由此可见,台湾之司法已危在旦夕。因不忍司法死亡,更不忍广大民众的权益无由保障,北社提出以下声明:

 一、本案之审判法官黄程晖所作之判决乃属枉法 裁判之判决,地检署、司法院、监察院应加以起诉、惩戒及弹劾。由承审法官所使用之政治性用语及其对于所谓族群和谐之主观见地,可见其所作成判决乃属政治判决,而非法律判决。其虽已明确得知被告对原告为不实指控,且此不实指控乃一般人皆可判别其真伪(纵有人拟携带大笔美元出国,亦不可能以该等拙劣方法,而属经验法则得以判断之范围),而被告却仍执意为不实指控,何以谓无诽谤之故意?惟经由承审法官对于被告极尽怜悯之关怀,可见承审法官并非依法论法之判决。事实上,台湾的选举已行之有年,政党轮替 也是国民普遍接受之政治变迁,因此将被告之行为说明为“政治信仰及所憧憬政治远景之崩解,身心激荡、听信流言在所难免”而欲加以合理化,只可证实承审法官纯粹以其个人之政治信仰为判决依据,因此可证实其为一罪证明确的枉法裁判。

 二、黄程晖法官要求原告放弃上诉,乃属公然干预人民享有宪法所保障之司法受益权,更明显阻止人民行使其诉讼权,因此乃属侵犯他人基本人权之不法行为。针对此等不法行为,司法院及监察院应加以惩戒及弹劾。

 三、黄程晖法官因其违法、不当之判决,自应负起法律责任。又由于此等不法、不当行为而使司法蒙羞,也引起社会族群对立,因此更应立即辞职,以示负责。

 四、法院之判决乃是以法院之名所为之判决。其中,要求人民不应上诉,尤属法院所不应有之作为。又承审法官发布新闻稿及评论政治性议题等不当行为,则属法院判决行为以外之不当行为。凡此,皆属法院行为之一部分,因此,台北地方法院应就此事向原告及全体人民道歉,并负起应有之责任。

 五、由本案判决可见台湾法官不但法学素养及判决之公正性皆有极为严重之问题,甚且有极为严重的政治化、族群化现象,因此,司法院应立即采行必要措施,例如淘汰不适任法官,并对法官给予必要之再教育。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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