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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之乱 台金管会:大同不得自办股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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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经请集保结算所查核后发现,大同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3条第3项及第6条第2项规定,因此,将依《证券交易法》第39条规定,金管会对大同公司做出纠正处分,限制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

金管会表示,大同公司6月30日召开股东常会,在股东及征求人报到时,未发给部分股东及征求人表决权票与选举票,以及径自认定50%以上股份无表决权等行为,严重影响股东权益行使,并与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相违背。

大同股东常会已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相关规定,金管会公布,即日起正式对大同公司纠正处分,并命令大同不得再自行办理股务事务。

金管会补充说明,股务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股务事务的公开发行公司,在执行股务事务时,须保持中立并遵守相关法令规定。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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