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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监所外部视察委员 逾九成内推 民团吁修正遴选办法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1月19日指出,在监所独立外部视察小组110年度前3季视察报告中,有91%的视察委员为非外部推荐。(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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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1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监狱行刑法》、《羁押法》于2020年修正施行后,明定应设独立外部视察小组以利透明化,且须每季提出一次视察报告。但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19日指出,110年度前3季的报告却迟至年底一次公开,且有91%的视察委员为非外部推荐、67%的监所完全内推,呼吁法务部改善。

《监狱行刑法》、《羁押法》明定,为落实透明化原则,保障受刑人或被告权益,监狱应设置独立的外部视察小组,由3至7名委员组成、任期2年。而依“监狱及看守所外部视察小组实施办法”规定,矫正署应建立外部视察小组专家学者人才库,作为遴选机关外部视察小组委员参考,由机关提出拟聘名单。

但民间司改会指出,矫正机关也可不参考既有的人才库,实际上是在提出拟聘名单时询问专家学者是否同意被纳入人才库,而矫正署也放行,导致“人才库”缺乏实质意义,使外部视察小组独立性不足。据统计,截至2021年8月30日止,在全部253位外部视察委员中,高达91%皆为非外部推荐,甚至有67%的监所完全无任何外部委员。

此外,在110年度前3季的报告中,仍有47%的监所未公开外部视察委员姓名、20%仅部分公开。民间司改会认为,机关找熟悉、好配合的委员是人性使然,而目前的遴选程序明显无法确保外部视察小组的独立性、外部性,距离下届委员遴聘时间不到1年,呼吁法务部立即修正“监狱及看守所外部视察小组实施办法”,也鼓励公开委员姓名。

民间司改会也提到,相关修法也增订“陈情、申诉及起诉”的规定,以保障受刑人或被告救济权利;而实际与收容人进行访谈则是最基本且重要的视察方法。但在110年度前3季的报告中,仅有7个监所外部视察小组提到访谈收容人,占比仅14%;至于陈情部分,也只有4个监所外部视察小组收到指定处理的陈情,占比仅8%。◇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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