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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代选举不能验票 宪法法庭判违宪

图为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左)、司法院发言人陈婷玉(右)。(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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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去年九合一选举,参选新竹县新丰乡乡代的叶高洁为落选头,便声请重新计票,但遭新竹地方法院以选罢法第69条的重新计票规定(仅限于区域立委、直辖市长、县(市)长、原住民立委)驳回,后来叶便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7日判决,选罢法第69条第1项前段规定,抵触宪法;立法者应尽速检讨修正。

叶高洁当时得票数为1667票,总得票数为第六名而未当选,当时排名第五的候选人得票数为1669票,差距仅2票,差距票数在有效票数1/1000以内。因此,叶便主张该选举虽非选罢法第69条第1项规定所定得重新计票之选举类型,但应类推适用规定。

不过,新竹地方法院认为,选罢法第69条明文规定得提出重新计票者,仅限于区域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市)长、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为限,乡民代表选举结果不在该条规定得声请重新计票之范围内。后来,叶便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指出,该规定排除区域与原住民立委、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以外公职人员选举之落选候选人,于其得票数与当选最低票数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内时,得向管辖法院声请重新计票,其所为差别待遇尚非为追求宪法上的重要公共利益,其所采之分类与规范目的间,亦难谓存有实质关联,于此范围内,该规定抵触宪法的保障平等权之意旨,违宪。

宪法法庭表示,立法者应尽速检讨修正相关规定,于修法完成前,凡公职人员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之落选人,其得票数与当选最低票数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内时,均得于投票日后7日内,依相关规定,向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并就查封之投票所于20日内完成重新计票。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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