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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刊登医疗广告违法? 宪法法庭判违宪

图为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左)、司法院发言人陈婷玉(右)。(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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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黄姓医师曾因在脸书刊登医疗广告,被北市卫生局认定违反《医疗法》第84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开罚5万元,黄不服提起诉讼。后由台地院行政诉讼庭法官(现为北高行行政诉讼庭)声请释宪。宪法法庭3日判决,该规定禁止医师为医疗广告的部分,与《宪法》第11条保障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于此范围内,失其效力。

宪法法庭表示,医师或医疗机构做医疗广告,对于民众取得医疗资讯的助益,并无本质上差异,该规定的目的若仅为医疗广告行政管理方便,准许医疗机构做医疗广告而禁止医师,难认为是追求重要公共利益。

宪法法庭也提到,医师为具备医疗专业知识且依法得执行医疗业务,由医师提供相关适当讯息,自有助于病患就医选择,禁止医师做医疗广告,未必有利于维护国民健康。

大法官认为,自1943年《医师法》制定起至1986年《医疗法》制定为止,《医师法》均准许医师做医疗广告,期间未见相关卫福机关提出任何实证资料,足以推论一旦准许医师做医疗广告,必会做不当医疗广告。

宪法法庭则认为,医师得否自主做医疗广告与医疗机构可否做医疗广告,分属二事,难以医疗机构已可做医疗广告为由,禁止医师为之;医师应受《宪法》言论自由之独立保障。

最后,宪法法庭认为,该规定为达到维护国民健康的目的,与所采全面禁止医师做医疗广告的手段之间,难认有何实质关联,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与《宪法》第11条保障医师言论自由之意旨有违。◇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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