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立院三读 无国籍者在台冤狱得申请补偿

人气: 15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23年12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5日三读通过《刑事补偿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删除“互惠原则”,未来不论哪一国籍的人在台湾受到冤狱,均可获得补偿;而过去要判决或不起诉确定2年内提出声请,新制也拉长为5年。

现行《刑补法》第36条规定“本法于外国人准用之。但以依国际条约或该外国人之本国法律,中华民国人民得享同一权利者为限”,简言之,就是在台湾坐冤狱的外国人,其母国必须也有补偿外国人的规定,他才能获台湾刑补,俗称“互惠原则”。

司法院说明,现行规定是基于平等互惠原则,然为保障人权,法律宜与时俱进,以确保在我国主权所及领域范围内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对待,况倘外国人身体“自由”确受我国公权力合法限制(诸如羁押、收容或留置等)。

司法院说,而受有超越人民一般情况下所应容忍之程度,构成个人特别牺牲时,基于人权立国理念、实践人道主义,并落实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实应赋予该外国人依法请求合理补偿的权利,故删除互惠原则。

另外,此次修法也增订第13条中第2项条文,规定前项不起诉处分、撤回起诉或裁判确定的事实,因不可归责于受害人的事由而知悉在后者,自知悉时起算。但自不起诉处分、撤回起诉或裁判确定后已逾5年者,不得请求。

此外,以往声请人若有可归责事由,补偿金可酌减至1000元,易服社会劳动执行的补偿更低到只有200元。司法院认为,“依一般社会通念”的标准过于抽象,为避免本条过度适用,予以删除,未来刑补日额不论责任多寡,最低地板价就是日额3000元。

责任编辑:吕美琪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