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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招募民众赴海外犯罪最重判7年

立法院会9日三读修正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正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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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5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为防止人蛇集团诱骗台人至柬埔寨从事非法工作再度发生,立法院会9日三读修正通过《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修正案,增订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最重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科2000万元罚金。若招募对象未满18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于犯罪组织招揽民众至柬埔寨、杜拜等国家,从事电信诈欺、性剥削、劳力剥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频传,此类犯罪查缉困难,危害治安甚钜,重创台湾国际形象,行政院提出修法,增订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罪。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意图使他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实行犯罪,而犯前项(第4条第一项)之罪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若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而犯上述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读通过条文重点也包括,具公务员身份或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资助犯罪组织等行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并增订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资助犯罪组织的没收规定,扩大没收范围,彻底剥夺组织犯罪的不法所得。

此外,以言语、举动、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为犯罪组织的成员,或与犯罪组织或其成员有关联,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的场所聚集3人以上,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现行规定犯组织犯罪,获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不得登记为公职人员候选人,修法改为“有罪”确定就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因此,宣告免刑、缓刑者亦属有罪范围,同样不得登记参选公职。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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