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12):本杰明‧富兰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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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6月24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美国开国先贤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于1706年1月6日出生在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父亲是一个商人,先后娶了两个妻子,生下15个孩子,而他是最小的一个。本杰明只接受了两年的正规教育。12岁时,他成为兄长印刷匠詹姆斯(James)的学徒。五年后,他逃离家乡来到纽约,可惜在那里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他被迫继续前往费城,身上只有一荷兰元和大约20便士的零钱。

然而在接下来的25年里,本杰明‧富兰克林创下的一系列成就甚至改写了美国历史,包括:

• 建立了一个成功的印刷企业,其附属企业遍布整个殖民地;
• 创办了一份成功的报纸《宾夕法尼亚公报》(The Pennsylvania Gazette),还创办了美国的第一份德语报纸;
• 创作了一本非常受欢迎的年鉴《穷理查的年鉴》(Poor Richard,出版从1732年持续到1758年),并创作了美国文学中的第一套政治随笔集;
• 自学阅读、写作和翻译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和拉丁语;
• 组织了美国第一个公共图书馆、费城消防队、美国哲学学会和一个民兵连;
• 发明了富兰克林壁炉和防止纸币伪造的一种全新的印刷方法;
• 担任宾夕法尼亚州殖民地议会的书记员、费城邮政局长和北美地区的联合邮政局长;
• 研究并撰写了关于旋风和水龙卷的性质方面的论文,并进行了开创性的电力实验,这些实验获得了全世界学术界的认可,包括他获得了多个荣誉硕士学位,以及英国圣安德鲁斯大学(University of St. Andrews)和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的荣誉博士学位。

而这仅仅是他精彩生命的前半段。

1748年,在他42岁之际,他从忙碌的企业管理中退下来了。他继续撰写各种主题的论文和小册子。此外,他还继续他的科学工作,追求电力的进一步发现,建造第一个用于规划船舶设计的船模试验池(model basin),探究墨西哥湾暖流(Gulf Stream)的性质,并发明了双焦眼镜和避雷针等。

在这之后,他将大部分时间用于从事公共服务。他支持美国反对英国统治的革命事业。他曾在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任职,并短暂担任过议长。他是大陆会议和邦联会议的成员。他与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罗伯特‧利文斯顿(Robert Livingston)和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一起组成专门委员会,监督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起草《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年)。

富兰克林还曾一度担任美国邮政总局局长,并在欧洲担任了长达25年的外交官(1757—1762年,1764—1775年,1776—1785年)。在欧洲逗留期间,他曾多次代表马萨诸塞州、新泽西州、乔治亚州、宾夕法尼亚州和美国政府,与各国开展外交活动。

1785年他返回美国,旋即被宾夕法尼亚州行政委员会选举为州长。全国制宪会议召开时,他就是以宾州州长身份与会的。

主持起草富有远见的文件

富兰克林为美国宪法的最后制定做出贡献的一种主要方式就是撰写先期的法律文件,为宪法的制定铺平道路。1754年,他代表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参加了一个殖民地联席会议,主要是为了与美洲原住民易洛魁(Iroquois)六族联盟进行政治谈判。这次会议地点设在纽约州的奥尔巴尼(Albany),而奥尔巴尼是各殖民地联席会议讨论原住民事务的一个经常性会议地点。

富兰克林与代表马萨诸塞州的托马斯‧哈钦森(Thomas Hutchinson)合作,撰写了“奥尔巴尼联盟计划”(Albany Plan of Union),这是美国殖民地联盟的蓝图。不幸的是,该计划被各殖民地和英国政府拒绝。然而,其总体概念和一些具体语言被运用于后来的宪法起草过程。例如,拟议中的联邦最高行政长官是“全体总统”(president-general,意为“共同总统”),提到了众议院设置,还有一节看起来很像最后宪法中的印第安人商业条款(第一条第8款第3项的一部分)。

在美国革命战争开始后,至《独立宣言》发表前,富兰克林提出了另一部原始宪法,这就是“北美联合殖民地邦联条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for the United Colonies of North America, 1775年)。尽管最终的《联邦条款》(1776—1777年起草,1781年生效)在许多方面与富兰克林的草案不同,然而比较这两份文件可以发现,后一份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其前一份文件。此外,1776年,富兰克林主持了起草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的会议。

邮政事务

独立之前,美国的邮政系统隶属于大英帝国邮政系统,没有自主权。如前所述,富兰克林曾担任过殖民地的邮政局长。独立后,他成为大陆会议的邮政局长。由于富兰克林在邮政界的广泛影响力,建国后邮政系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传统,而不是从零开始另起炉灶。

富兰克林在美国早期邮政事务中作出了开创性贡献,宪法中亦专门设置了邮政条款(第一条第8款第7项),详见拙文:“开国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法中邮政条款的初始含义”(Founding-Era Socialism: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Constitution’s Postal Clause, 2018)(pdf)。

全国制宪会议

相当一部分制宪者,如约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和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等,看到他们的许多具体建议最后被纳入宪法。富兰克林却不属于这类情况。不过,他在全国制宪会议上的贡献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他在外交、历史、政治和商业等方面的百科全书式博学多才为其他委员提供了一个可靠的信息来源,这个功能在那个前互联网时代是十分强大的。例如,当一些代表支持建立一个对国会法案拥有绝对否决权的强权总统时,富兰克林旁征博引,介绍荷兰和宾夕法尼亚殖民地等地的行政领导如何滥用手中权力,从而使这些代表冷静下来,理智面对。

与华盛顿的情况类似,富兰克林的存在亦往往能使代表们保持最佳状态。他们在会上小心翼翼、谨慎从事,以免惹怒威严正直的华盛顿,也常常受益于机智幽默的富兰克林。

在大会上,富兰克林纵横捭阖、博古通今,经常向与会代表们讲述各国政治的经验和教训,从而形成最好的美国模式。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记录了富兰克林在讨论联邦大法官任命模式时提出的想法:

“富兰克林博士认为,传统上任命大法官一般有两种方式,由立法机构选举,或由行政机构推选。他希望能提出其它模式……他提到一种在苏格兰实行的模式具有可行性。然后,他以简短而有趣的方式讲述了苏格兰模式:大法官提名来自于律师群体,选择全国律师行业中最有能力的人,向全国同行分享他的先进做法,向国家贡献智慧。”

富兰克林补充道,问题的关键就是,宪法应该明确写明,获得大法官提名的人必须在与同行比较时具有卓越的个人专业成就。

在宗教信仰方面,早期的富兰克林是一个自然神论者(deist),相信耶稣的道德教义,但不相信其超自然的神性;后来他成为了一名虔诚的无教派神论者(non-denominational theist)。1787年6月28日,当会议代表们争吵特别激烈,会议陷入僵局时,富兰克林建议每天由当地的神职人员进行祈祷。他说道:“先生们,我活得越久,就越能看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一个真理:上帝掌管着世间的一切。如果一只麻雀没有上帝的注意就不可能落地,那么一个国家没有上帝的帮助会有可能崛起吗?”

令人遗憾的是,他的这个建议没有被大会采纳,部分原因是大会没有资金来支付神职人员的费用。然而大家都相信,富兰克林的真诚呼吁在会议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有时,富兰克林会适时提醒与会代表们在协商交流时注意基本原则。7月2日,他在会上发言称:“在自由政府中,管理人员是仆人,而人民是他们的上级和主权所有者。”当如今的政府把公众事务当儿戏时,当代美国每个人都应该想起这个振聋发聩的观点。

这位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贤哲坚定不移地维护底层民众的各项权利,因为他不喜欢“每一件倾向于贬低普通人精神的事情”。

尽管来自康涅狄格州的与会代表们提出宪法妥协方案,史称“康涅狄格妥协”(Connecticut Compromise,将在本系列的下一期中专题阐述),然而实际上富兰克林领导的专门委员会亦提出了妥协方案并推动其获得大会通过。根据这个协议,(1)众议院将(主要)按各州人口分配;(2)每个州将有两名参议员;但(3)只有众议院可以提出征税法案等。

富兰克林在全国制宪大会上致闭幕词,演讲中带有诗意地指出,大会主持者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椅背上雕刻的半边太阳图案,是冉冉升起的朝阳,而不是正在落下的夕阳。这个演讲富有感染力,激励着代表们会后向公众宣传刚刚问世的宪法。华盛顿和富兰克林的公共签名亦让与会代表和选民们安心,从而推动了宪法在各州顺利得到批准通过。

家庭生活

1730年9月1日,富兰克林与黛博拉‧瑞德(Deborah Read)结婚。黛博拉把富兰克林的私生子威廉视如己出。她还为丈夫生了一个男孩弗朗西斯(Francis),然而不幸在4岁时就夭折了;他们还有一个女儿萨拉(Sarah),一直活到1808年。

令人遗憾的是,黛博拉(与约翰‧亚当斯之妻阿比盖尔‧亚当斯不同)一生害怕远洋旅行,当富兰克林远赴欧洲执行公务时,她拒绝陪同前往。这令他们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黛博拉不幸于1774年死于中风。

全国制宪会议的结束和次年他作为州长的任期届满代表了富兰克林政治生涯的结束。此后,他继续居住在费城,大部分时间用于写作和进行科学实验等。他于1790年4月17日因胸膜炎去世,享年84岁。

本系列的前十一篇文章,请点击阅读:《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美国国父与宪法(5):埃德蒙‧伦道夫》《美国国父与宪法(6):詹姆斯‧威尔逊》《美国国父与宪法(7):约翰‧拉特利奇》《美国国父与宪法(8):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国父与宪法(9):乔治‧华盛顿》、《美国国父与宪法(10):古弗尼尔‧莫里斯》和《美国国父与宪法(11):乔治‧梅森》等。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2: Benjamin Franklin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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