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11):乔治‧梅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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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6月21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1787年8月13日,在全国制宪会议上,开国先贤乔治‧梅森(George Mason)曾有一句名言留世:“如果政府要持久,就必须建立在人民的信任和感情基础之上。”

整体而言,代表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参与制定了宪法。然后,他反对批准通过未达到其预期标准的宪法草案。通过这两方面的行动,他对宪法的最终问世产生了强烈影响。

乔治‧梅森于1725年12月11日(按现行公历)出生在后来被称为弗吉尼亚州费尔法克斯县(Fairfax County)的地区。大约在乔治十岁生日的时候,他的父亲不幸在波托马克河(Potomac River)溺水身亡。此后,他的姑父,著名的法律学者约翰‧默瑟(John Mercer)负责他的教育。在默瑟和私人家庭教师的指导下,乔治‧梅森在拉丁文和古典文学方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还在少年时代,乔治就帮助母亲管理他们庞大的家庭财产。事实证明,乔治具有足够的商业天赋。

1750年,他与安妮‧艾尔贝克(Anne Eilbeck)结婚。两人总共育有九个孩子,其中三个在婴儿期就不幸夭折了。安妮于1773年不幸去世。七年后,他与萨拉‧布伦特(Sarah Brent)再婚,两人未再生育。

梅森本质上是一个隐士,不喜欢抛头露面,对政治公职没有强烈的渴望。他更喜欢在自己建造的家中打理事务,他给自己的家园取名为“冈斯顿庄园”(Gunston Hall)。他还经常受到健康状况不佳的困扰。尽管如此,他于1758—1761年期间在弗吉尼亚州议会服务,亦在革命期间负责管理弗吉尼亚州的各个时期的不同议会中任职。他坚定地拒绝了大陆和联邦议会的选举,后来又拒绝了美国参议院的选举。

然而,梅森的智慧和能力赢得了公众极大的尊重。在政治上比较活跃的人士经常传播他的著作并采纳他的思想。例如,1774年,他的邻居和朋友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说服费尔法克斯县的公民支持梅森的殖民地权利声明,史称“费尔法克斯决议”(Fairfax Resolves)。

梅森亦是弗吉尼亚州第一部宪法(1776年)的主要起草人。这部宪法包含“权利宣言”和“政府构成”等部分。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的大部分内容和措辞后来都出现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中。

1785年初,梅森担任弗吉尼亚州的专员之一,负责与马里兰州就波托马克河(Potomac River)的航运问题进行谈判。1786年,州议会同样任命他为出席安纳波利斯会议(Annapolis Convention)的代表。然而由于这个任命通知姗姗来迟,他很遗憾未能出席。同年晚些时候,立法机构指定他为参加全国制宪会议的七名代表之一,该会议定于次年5月举行。

全国制宪会议

制宪会议前10周的会议记录显示,几乎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梅森会反对最终宪法的问世。这位资深政治家当时已经62岁高龄,他坚信一个更加强大的中央政府是必要的。他经常在会上发言,而且观点鲜明、目的明确。他所表达的观点完全代表了会议的主流。

当然,有时他的观点会遭到其他与会代表的反对。例如,他主张建立一个多元化的行政长官制,但大会选择了单一总统的模式。不过,他的大多数观点都被大会接受了,下面试举数例:

• 中央政府应该能够直接执行其法律,而无须通过各州执行;
• 国会议员的工资应该由联邦财政支付,而不是由各州财政支付;
• 每个州应该有两名参议员,由其州立法机构选出;
• 众议员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 每位议员应至少年满25岁,并且成为美国公民满七年;
• 总统应能否决法案,但可由国会的绝对多数(Super-majority) 推翻;
• 总统应被要求宣誓就职;
• 宪法对“叛国罪”的定义应以英国一项古老法规的具体语言为基础;
• 宪法应包括防止国会被行政部门收编的保护措施;
• “其它重罪和轻罪”应成为弹劾的理由;
• 国会应不能够否决州法律;以及
• 各州应该能够在未经国会批准的情况下修改宪法等。

梅森也是少数几个指出大会有充分权力提出新政府构成形式的代表之一。

然而,随着会议的深入,梅森开始对宪法的形成提出严正的反对意见。例如,他激烈地反对宪法暂时迁就奴隶贸易的交易。以下是麦迪逊(Madison)摘自梅森1787年8月22日在制宪大会上的部分演讲。

“这种罪恶的贸易源于英国商人的贪婪。英国政府不断阻挠弗吉尼亚州试图制止这种行为。……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已经明确禁止进口黑奴。北卡罗来纳州在实质上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如果南卡罗来纳州和乔治亚州可以自由进口黑奴,那么这一切都将是徒劳的。……奴隶制阻碍了技艺(arts)(即手工艺)和制造业。穷人鄙视由奴隶从事的劳动。奴隶制阻碍了白人的移民,而白人是真正丰富和强化国家的主要力量。奴隶制亦对规矩礼节产生了最有害的影响。每个奴隶主都是天生的暴君。……他认为,从各个角度来看,联邦政府都应该有权力阻止奴隶制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梅森演讲中叙述的事实与《纽约时报》臭名昭著的“1619项目”中一些可疑的说法相矛盾。)

[译注:“1619项目”(1619 Project),由《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著名黑人女性记者妮可‧汉娜-琼斯(Nikole Hannah-Jones)于2019年发起,把1619年第一批被奴役的非洲人抵达弗吉尼亚殖民地视为“美利坚民族的诞生”,旨在通过将奴隶制的后果和美国黑人的贡献置于美国国家叙事的中心,在此基础上重构美国历史。]

梅森的其它反对意见

当宪法的最终草案即将完成时,梅森在一篇短文中总结了他对宪法草案的一些保留意见。这篇论文被广泛传播,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被反对者反复利用。在1788年6月的弗吉尼亚州宪法批准大会上,梅森发表了大约45次发言。他详细阐述了自己对宪法草案的主要反对意见,并提出了其它反对意见。在反对宪法草案通过的阵营中,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往往冲在公众演讲第一线,而梅森则提供了大部分的实质内容。

按照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描述的开国时期政治光谱,梅森并不像帕特里克‧亨利那样是一个坚定的反联邦主义者;相反,像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一样,他是一个“有条件的联邦主义者”。换而言之,伦道夫和梅森都支持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批准宪法。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伦道夫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或变得无关紧要,而梅森主张的条件还没有达到。

简而言之,梅森的大部分立场可以概括为:他认为美国宪法应该更像他为弗吉尼亚州起草的州宪法。

他最担心的是一个过于贵族精英化的联邦政府:控制权集中在由总统和一个小规模的参议院组成的阴谋集团手中。他希望联邦政府能够扩大民主。

因此,他建议扩大众议院,剥夺国会操纵议员选举的权力,用行政委员会监督总统,对一些行政官员实行任期限制,并禁止参议院发起财政拨款。

最重要的是,他寻求一项权利法案,以保护个人自由和各州的保留权力。

他还建议进行其它改革。他希望限制国会征收直接税务的权力。他希望规定规范对外贸易的法案必须在国会两院获得三分之二的投票支持。他认为,国会对首都地区(即现在的华盛顿特区)的无限权力可能会被滥用。他还担心,宪法对各州追溯法令(ex post facto laws)的禁止可能会阻碍许多正常的民事立法。

[正如我先前发表在《大纪元时报》的一篇文章《美宪法思想基础十:维吉尔(续)》所言,梅森引用了罗马诗人维吉尔(Virgil)的一句拉丁语诗句表明心声:Nos patriam fugimus—et dulcia linquimus arva. 我们逃离了亲爱的祖国;我们放弃了可爱的家园。]

梅森主张召开第二次联邦会议,审议经过修改的宪法修正案。

宪法贡献

作为来自弗吉尼亚州的政坛领袖,乔治‧梅森通过他在全国制宪会议上的许多突出贡献促成了最终宪法的形成。他还支持各方达成妥协,使宪法草案最终获得各州批准通过。

他后期对宪法草案的反对意见,尤其是他对权利法案的支持,为宪法最终生效的君子协定奠定了基础。该协定明确规定,温和的反对者将投票批准,而支持者将帮助确保权利法案的出台 [详见拙文《建国条款的初始含义》(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2005)(pdf)]。

因此,假如梅森没有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工作,宪法可能永远不会顺利通过。或者说即使通过了,宪法也可能不包括《权利法案》。

晚年生活

1789年,麦迪逊力促国会顺利通过《权利法案》。对此,梅森感到非常高兴和欣慰。那时候,他已经64岁高龄了。在他人生的最后三年时光里,他在家颐养天年,管理种植园,以及研究希腊罗马经典文学等。

1792年10月7日,他在自己的家园冈斯顿庄园安详去世,享年67岁。

顺便提一下,历史学家布伦特‧塔特(Brent Tarter)称冈斯顿庄园是“十八世纪弗吉尼亚州建筑中的一颗明珠”。我曾有幸现场参访,那里已经成为当地著名的旅游胜地。

本系列的前十篇文章,请点击阅读:《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美国国父与宪法(5):埃德蒙‧伦道夫》《美国国父与宪法(6):詹姆斯‧威尔逊》《美国国父与宪法(7):约翰‧拉特利奇》《美国国父与宪法(8):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国父与宪法(9):乔治‧华盛顿》和《美国国父与宪法(10):古弗尼尔·莫里斯》等。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1: George Mason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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