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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重大犯罪、未缴回贪污所得不得进外役监

图为民进党立委31日在议场内持标语合影。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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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7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临时会31日三读通过《外役监条例》修正案,提高外役监遴选要件,受刑人须符合有期徒刑执行逾1/3、累犯要逾1/2刑期等三种情况,并排除犯杀人罪、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强盗罪、掳人勒赎罪、私行拘禁罪、加罪诈欺罪、儿少性剥削部分条文之罪等。

明德外役监囚犯林信吾去年8月逃狱杀害2名员警,引发社会要求提高遴选外役监门槛的声浪,最终因各方意见不同,无法完成修法。日前又爆出“夜店杀警案”,囚犯易宝宏于外役监执行,引发社会哗然,促使朝野立委加速修法,立院会三读通过修正案。

针对参加外役监遴选的受刑人遴选门槛,现行条文规定,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积极要件),分别为受有期徒刑的执行逾2个月、符合相关累进处遇级别规定,以及有悛悔实据,身心健康适于外役作业。

此外,现行条文也明定6款“消极要件”,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受刑人就不得参加外役监遴选,包含犯下脱逃罪、毒品罪、累犯(但已执行完毕之前案均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者,不在此限)、因犯罪而撤销假释、另有保安处分待执行、性侵犯及家庭暴力犯。

新法在“积极要件”部分,改为受刑人的有期徒刑执行逾1/3、累犯要逾1/2;有悛悔实据且1年内符合陈报假释法定刑期;在监行状善良、适于外役作业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

至于外役监遴选的“消极要件”方面,新法将现行的6款情形大致保留,并扩充到15款,增订包括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所犯最轻本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3条第1项前段等罪;犯《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部分条文之罪;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之罪;另案经法院宣告,合计已逾有期徒刑5年等。

以及,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之罪,以及犯《证券交易法》、《银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轻本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无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没收者,不在此限。

另外新法也规定,受刑人若有包括妨害外役监秩序或安全的行为或怠于工作,情节重大;违反返家探视规定,情节重大;受伤或罹患疾病,致不适于外役监继续执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于外役监继续执行等情形者,外役监应报请矫正署核准后,解送其他监狱执行。

现行条文原规定,受刑人“作业成绩优良者”,得许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三读通过条文则修正为,受刑人“在监行状善良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得许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

国民党立委31日在议场内持标语看板表达意见。(中央社)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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