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4年12月20日讯】经举手表决下,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宪法诉讼法部分条文,规定大法官未达15人时,总统应于2个月内补足提名。另外,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0月21日初审通过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所提宪法诉讼法第4条条文修正草案等案,但条文保留送协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月14日协商此案,再加上翁晓玲所提、迳付二读的宪法诉讼法第30条及第43条条文修正草案,但各党团意见不一,无法达成共识,送立法院长韩国瑜协商。
上述草案重点,是将宪法诉讼法作成判决及裁定的计算大法官人数规定,由现有总额修正为法定总额(15人),并将宪法裁判作成门槛提高至法定总额的2/3。换言之,若修正后,宪法裁判至少须有10名以上大法官参与,且须有至少10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宪法裁判。
本案造成蓝绿激烈攻防,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多次主张此修法会瘫痪宪法法庭运作,影响人民的救济权利。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会处理时,会议主席、立法院副院长江启臣表示,本案因协商已逾1个月,无法达成共识,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由院会定期处理 因此于本次会议提出讨论。
广泛讨论阶段,民进党立委吴思瑶发言强调韩国瑜未协商,并说蓝白是报复性修法,且民众党团最后一刻才把黑箱条文拿出来,蓝白的政治计谋一样,都是要瘫痪宪法法庭,民进党反对违宪的法案。
逐条讨论阶段,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分别提出再修正动议。蓝白挟人数优势,经举手表决,通过民众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
现行宪法诉讼法第4条第1项及第2项条文规定,“宪法法庭审理规则,由司法院定之。前项规则,由全体大法官议决之”。
三读通过条文则增订第4条第3项条文,明定大法官因任期届满、辞职、免职或死亡,以致人数未达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1项所定人数(15人)时,总统应于2个月内补足提名。
另外,现行宪法诉讼法第30条条文规定,“判决,除本法别有规定外,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2/3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此部分表决时,蓝白再度挟人数优势,通过民众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现行条文未修正,但增订第2项至第6项条文。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参与评议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10人。作成违宪的宣告时,同意违宪宣告的大法官人数不得低于9人。参与人数未达规定无法进行评议时,得经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宪法诉讼法第12条回避的大法官人数超过7人以上时,未回避的大法官应全体参与评议,经3/4同意始得作成判决或裁定;“第2项之规定不适用之”。未回避的大法官人数低于7人时,不得审理案件。
三读条文也规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条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央社)
责任编辑:李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