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购23辆消防车货不对办 高院裁可获赔77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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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8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杨日香港综合报导)政府物流服务署2008年,斥资7000多万元购入23架法国制消防车,惟因射水无力、部件过热等缺陷而无法使用,港府一方认为货不对办终止合约,然而却反遭法国制造商入禀索偿,指政府无权终止合约。高等法院昨(1日)颁下判词,裁定港府胜诉反申索,可获赔偿折合约7700万港元。

原告为法国制造商Echelles Riffaud S.A.,被告为香港政府。案件由高院原讼庭法官欧阳桂如审理。案件背景为原告2008年成功投标,与政府物流服务署签订3份合约,制造和供应17辆油压升降台消防车,以及6辆转台云梯消防车予消防处。

其中第一份合约,9辆油压消防车在法国通过标准测试,港府全数付清458万美元(折合港币约3,580万元)。而第二份合约的8辆油压消防车,亦同样通过测试,港府已支付193万美元 (折合港币约1,515万元)订金。

至2010年5月,消防车训练期间损坏,政府聘用独立专家进行调查,发现油压升降台消防车射水无力、部件过热等重大缺陷,原告公司尝试维修,但未能修复。翌年政府因货不对办决定终止3份合约。原告否认油压升降台消防车存在重大缺陷,并指政府已经签收,故政府无权终止合约,遂入禀索偿,政府亦反申索要求赔偿。

判词指出,原告虽然曾维修,但未能解决问题,而政府无在测试阶段提出质疑,或接纳测试结果,并不等于缺陷不存在。港府专家证供显示,该批消防车的确存在相关重大缺陷,而制造商从未正面回应,或引用其他证据反驳。

本案涉及重大缺陷,或会影响救援行动、消防人员和市民安危,而缺陷引致货物未达可销售水平,并非微不足道的问题,否则港府不会选择终止合约。另外,港府在2011至2012年,亦要再买18辆油压消防车,取代有问题的消防车。

法庭认为,原告须支付这笔费用作为赔偿,涉款733万美元(折合港币约5,736万元)。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一方查询转台云梯消防车验收测试资料,原告亦一直没有回复,因此违约。政府有权终止转台云梯消防车合约,可获赔偿逾262万美元(折合港币约2050万元),政府一方兼得讼费。不过,港府认为政府需支付原告部分维修费用,涉款6.7万欧元(折合港币约 52 万元)。法庭最终裁定港府胜诉,可获赔偿折合约7700万港元。

案件编号:HCA1841/2011@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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