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10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过去有高雄警员勾结租赁车业者,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前,开假罚单“吊销”已被“吊扣”牌照的车辆,使业者得以依法重新领牌上路,减少营业损失达700余万元,遭判刑4年2月。而在双北地区,也各有一名员警以同样手法图利业者近300万元,近日遭起诉。
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汽车驾驶如有超速等危险驾驶情形,需“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而车辆在吊扣期间,若未悬挂车牌或使用其他牌照继续行驶,经查获可再次裁罚,且须“吊销”汽车牌照。虽然“吊销”的处罚程度看似较“吊扣”重,但“吊销”者径行验车后,却可立即重新申请牌照再上路。
士林地检调查,台北市警北投分局交通分队一名任职20多年的刘姓警员,涉嫌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间勾结某车行代办员林姓男子,双方透过通讯软体约定时间与地点,由刘员在值勤时开立不实举发单,登载“已领有号牌未悬挂”等虚伪违规事实,协助3辆处于被吊扣牌照期间的车辆被吊销,重新验车后起死回生,图利车主约105万2,700元,林男则收取5,400元代办费。
而新北市警淡水分局某派出所冯姓警员,在另名警员迁线下,也与车行建立合作关系,他自2022年至2023年间,勾结车行负责人王姓男子及其员工李姓、王姓、郑姓、林姓男子、友人刘姓男子等人,以相同手法让4辆被吊扣牌照的车辆提前上路,图利业者183万余元。
经统计,2名警员借此方式图利金额达289万7,100元。检察官认为,2名警员身为公务员,本应依法查核交通违规事实,却因熟识或人情请托而配合造假,明显违反职务义务;虽无证据显示他们有收受贿,但仍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对于主管事务图利”、《刑法》“行使、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日前侦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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