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5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侯骏霖台湾台北报导)融资公司是否以专法纳管掀起各界讨论声浪。立法院财政委员会22日召开公听会,多位立委希望设立专法监管。不过,金管会副主委陈彦良认为,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纳管可适用,且罚得更重、罚款上限为1千万元。金管会已预告,将大型融资公司纳入规范内。
金管会日前公告三阶段纳管融资租赁业,第一阶段适用中租、和润、裕融、日盛台骏等4家上市柜,以及旗下12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范围内。若有违法情事,可罚30万至1千万元,最快今年8月底上路。
立委王世坚、黄珊珊、李坤城等人均认为租赁业者可能假借营运的名义,进行高利放贷,应要专法纳管。不过,也有学者认为,管控过严可能让需求转往地下钱庄。
陈彦良指出,融资公司并没有像银行一样吸纳大众资金,主要从事放款业务,没有清偿能力不足而影响到金融市场的问题。国外针对没有收存款的贷放机构,则以适当利率、收费透明、不得不当催收等作为规范重点。
陈彦良说,现阶段应优先透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范与修正,而非急于另立专法。台湾没有专营放款业务公司,是否给予执照专营需要思考,日本贷金业管理也不是由金融主管机关单一执法,涉及地方政府等分级管理,对放款趋严也可能让消费者或中小企业取得资金困难,使需求转向地下行业借贷。他表示,《金保法》纳管一定条件的融资公司,目前法律位阶最高、子法授权明确,可以快速适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较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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