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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 立院三读通过

立法院民众党团推动“法庭直播”,提案修正《法院组织法》,立法院会27日傍晚三读通过。(宋碧龙/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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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6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27日三读通过涉及“法庭直播”的《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明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录音、录影将不予公开播送,但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受社会瞩目案件,在审酌公共利益、审判公平性等因素后,可进行公开播送。另外,条文也规定,家事、少年、商业等案件不允许公开播送。

立法院民众党团推动“法庭直播”,提案修正《法院组织法》,立法院院长韩国瑜宣布三读通过。
立法院民众党团推动“法庭直播”,提案修正《法院组织法》,立法院院长韩国瑜宣布三读通过。(宋碧龙/大纪元)
立法院民众党团推动“法庭直播”,提案修正《法院组织法》,立法院会27日傍晚三读通过。
立法院民众党团推动“法庭直播”,提案修正《法院组织法》,立法院会27日傍晚三读通过。(宋碧龙/大纪元)

民众党团提修《法院组织法》,新增“法庭直播”制度,5月底迳付二读,但有检察官团体“剑青检改”、检察官协会皆表达反对,法学界、法医界、民团等15个团体也不认同,并质疑草案内容仿效中共,有高度疑虑。

民众党立院党团27日在立法院会提案变更议程,要求处理涉及是否开放法庭直播的《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朝野协商时,民众党团主张推动“法庭直播”让阳光照进法庭,国民党团则认为透过人民看到法庭运作,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民进党团、司法院、法务部皆持反对立场,认为涉及事实审,开放直播会影响审判公正性,最终在野党挟人数优势,表决通过法案。

三读条文规定,在法律审(最高法院、大法庭)采“原则公开、例外不公开”,在事实审(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则采“原则不公开、例外公开”等方式公开播送。依照三读条文,本次修法条文,自公布后3个月施行。

三读条文规范,诉讼之辩论及裁判之宣示,应公开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法院得决定不予公开。前项应公开之程序,于法庭空间无法容纳合理人数时,法院得以科技设备将开庭之声音、影像传送至适当空间之延伸法庭公开行之。

在法律审部分,三读条文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庭于公开行诉讼的言词辩论及裁判的宣示时所为的录音、录影,应以适当方式实施公开播送。但有妨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造成个人生命、身体、隐私或营业秘密重大损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开播送。

在事实审部分,三读条文规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为的录音、录影,不予公开播送。但审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瞩目的案件,得审酌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审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参与人及他人权益的均衡维护等一切情状后,就于公开行诉讼的言词辩论及裁判的宣示所为的录音、录影,依当事人声请或依职权裁定以适当方式实施公开播送。

三读条文提到,考量公众知的权利及审判公平性的权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开法庭行的案件、适用简易或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或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适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处理法、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或商业事件审理法审理的案件”,不得公开播送。

提案的民众党团总召黄国昌表示,公开诉讼时的言词辩论及裁判宣示所为录音录影适当播送,若涉及国安、善良风俗、造成个人隐私或营业秘密重大危害之虞者,可不予以播送,原则上公开、例外不公开。事实审部分,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录音录影原则上不公开播送,例外时有开放。

黄国昌说,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瞩目案件时,可以考量审判公平性等一切状况,公开录音录影,有很多妇女团体跟儿少团体关心的案件,当然不在法庭直播范围。

对此,司法院副秘书长王梅英表示,经过多场公听会,绝大多数专家学者提出疑虑,法庭直播的情况下若影像立刻大量传播,在杀人、贪污等瞩目案件,证人及鉴定人是否能以平常心到庭作证、不受影响?

她表示,直播容易造成舆论审判,是否会影响司法公平也必须考量,而且直播会公开法庭活动中的个人讯息,可能侵害隐私权甚至有人身安全疑虑。播放的数位影音资讯有遭受二次滥用可能,尤其自媒体发达时代,草案跟现行技术是否能负责任管制?在此次修正动议并未看到。

民进党立委吴思瑶表示,《法院组织法》草案于4月18日提案,阉割且没收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的专业讨论,26日就召集法案的党团协商,涉及法庭事实审(一审、二审)是否开放直播的关键条文,仅讨论62分钟就宣布27日交付院会,要求表决通过。

吴思瑶说,法界、学界及专业界对修法都齐声反对,包括三十多个专业团体;法庭不是直播公审的秀场,诉讼当事人也非网红。她质疑,此举极有可能是为了前民众党主席柯文哲京华城的司法个案设局,未来进入一审、二审程序时,遂行全民公审的政治意图,妨碍司法。◇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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