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6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涉及「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明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錄音、錄影將不予公開播送,但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受社會矚目案件,在審酌公共利益、審判公平性等因素後,可進行公開播送。另外,條文也規定,家事、少年、商業等案件不允許公開播送。


民眾黨團提修《法院組織法》,新增「法庭直播」制度,5月底逕付二讀,但有檢察官團體「劍青檢改」、檢察官協會皆表達反對,法學界、法醫界、民團等15個團體也不認同,並質疑草案內容仿效中共,有高度疑慮。
民眾黨立院黨團27日在立法院會提案變更議程,要求處理涉及是否開放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朝野協商時,民眾黨團主張推動「法庭直播」讓陽光照進法庭,國民黨團則認為透過人民看到法庭運作,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民進黨團、司法院、法務部皆持反對立場,認為涉及事實審,開放直播會影響審判公正性,最終在野黨挾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法案。
三讀條文規定,在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在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依照三讀條文,本次修法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
三讀條文規範,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適當空間之延伸法庭公開行之。
在法律審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祕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在事實審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三讀條文提到,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提案的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表示,公開訴訟時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所為錄音錄影適當播送,若涉及國安、善良風俗、造成個人隱私或營業祕密重大危害之虞者,可不予以播送,原則上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部分,高等法院跟地方法院錄音錄影原則上不公開播送,例外時有開放。
黃國昌說,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矚目案件時,可以考量審判公平性等一切狀況,公開錄音錄影,有很多婦女團體跟兒少團體關心的案件,當然不在法庭直播範圍。
對此,司法院副祕書長王梅英表示,經過多場公聽會,絕大多數專家學者提出疑慮,法庭直播的情況下若影像立刻大量傳播,在殺人、貪汙等矚目案件,證人及鑑定人是否能以平常心到庭作證、不受影響?
她表示,直播容易造成輿論審判,是否會影響司法公平也必須考量,而且直播會公開法庭活動中的個人訊息,可能侵害隱私權甚至有人身安全疑慮。播放的數位影音資訊有遭受二次濫用可能,尤其自媒體發達時代,草案跟現行技術是否能負責任管制?在此次修正動議並未看到。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法院組織法》草案於4月18日提案,閹割且沒收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專業討論,26日就召集法案的黨團協商,涉及法庭事實審(一審、二審)是否開放直播的關鍵條文,僅討論62分鐘就宣布27日交付院會,要求表決通過。
吳思瑤說,法界、學界及專業界對修法都齊聲反對,包括三十多個專業團體;法庭不是直播公審的秀場,訴訟當事人也非網紅。她質疑,此舉極有可能是為了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京華城的司法個案設局,未來進入一審、二審程序時,遂行全民公審的政治意圖,妨礙司法。◇
責任編輯:鄭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