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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屋契约查核 全台20建案违规

预售屋示意图。(林仕杰/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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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8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为保障消费者购屋权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25日公布建商“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查核结果,74个建案中有20案违规,共裁罚新台币983万元。

消保处会同内政部地政司等单位,在今年3至6月间办理“114年度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查核”,共查询74个建案,每个建案均查核“验收”、“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期限”、“通知交屋期限”、“违约之处罚”等15项目,共有20个建案不符规定。对此,裁处不合规定的建案,共裁罚983万元。

消保处说,这次查核以2024年9月至12月的销售户数为基准,查核结果的主要违规有4大态样。第一,有部分建商违反“验收”规定,有建商将交屋保留款并入银行贷款中,未让买方于“自备款”中保留“房地总价5%”的交屋保留款,实质降低消费者对于瑕疵修缮的保障,也有建商将“交屋前”的修缮义务变更为“交屋后”的保固责任,迫使买方接收有瑕疵的房屋。另有建商以错误之方式计算天然瓦斯配管费用,将卖方应负担之费用转嫁由买方负担。

第二,消保处发现,部分建商违反“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期限”规定,于买方未履行所有权移转登记协力义务时,擅自增列权利义务失衡之契约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第三违规态样,消保处说,有部分建商违反“通知交屋期限”规定,以增列不当的契约条款,免除卖方应于领得使用执照后6个月内通知交屋义务。

第四违规态样,消保处指出,部分建商违反“违约处罚”规定,以不当的契约条款,限制买方解除契约的权利。也有建商以不当的“特约条款”,排除应记载事项的规定,使消费者陷于动辄违约的处境,并订定高额违约金,增加消费者负担。

消保处呼吁,建商应依照“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拟定各项契约条款,切勿隐瞒重要消费资讯,影响消费者判断;也不得以“契约自由”为名,增列“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所无,且不利于消费者之契约条款。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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