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1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林姓男子因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案遭羁押处分,他的辩护人提起准抗告后遭驳回,林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违宪,因此声请宪法审查。宪法法庭2日判决,辩护人得为被告声请法院撤销或变更羁押处分。
这是宪法法庭今年首件判决,由审判长大法官谢铭洋、大法官吕太郎、蔡彩贞、陈忠五、尤伯祥参与评议,另3名大法官蔡宗珍、杨惠钦、朱富美拒绝参与评议。
宪法法庭指出,本件因有大法官3人拒绝参与评议,若将该3人亦计入现有总额,本庭即无法就本件作成判决。既影响大法官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宪法解释权,亦妨碍声请人受《宪法》保障的诉讼权,殊非《宪法》所许。爰依本庭2025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意旨,将持续拒绝参与本件评议的3位大法官,由现有总额中扣除之。
辩护人得为被告利益 声请撤销或变更羁押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对于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羁押等处分有不服者,受处分人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处分已执行终结,受处分人亦得声请,法院不得以已执行终结而无实益为由驳回。
林姓男子因涉犯枪炮罪被屏东地检署起诉,屏东地方法院于2022年12月间裁定林男羁押。林男的辩护人依《刑诉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援引2022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具状声请撤销羁押处分,遭屏院裁定驳回确定。
林男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16条第1项,将声请撤销或变更羁押处分的声请人范围限于被告本人,排除辩护人的规定,违反《宪法》第8条及第16条保障人民人身自由及诉讼权意旨,因此声请裁判《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2日作出2026年宪判字第1号判决,关于声请撤销或变更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关于羁押之处分,被告之辩护人,除与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为被告之利益而声请法院撤销或变更,于此范围内,《刑诉法》第416条第1项规定始与《宪法》第8条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意旨无违。
宪法法庭判决,屏东地方法院裁定抵触《宪法》,应予废弃,并发回屏东地方法院。◇
责任编辑:郑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