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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并购亏损企业 台湾施行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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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讯】据中央社二十日报导,为了协助亏损公司引进有盈余公司资金进行财务重整,降低银行逾放,行政院核定“企业并购偿还积欠银行债务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奖励并购亏损公司的有盈余公司偿还随同移转债务,明订得于并购基准日起,就并购财产或营业产生之所得,享受五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行政院核定施行“企业并购偿还积欠银行债务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对有盈余企业并购亏损企业所连带承受之营业、财产所得,给予“五年免缴营利事业所得税”优惠,以鼓励有盈余企业并购亏损企业、协助亏损企业重整,同时代偿银行债务、降低银行逾放。

“企业并购偿还积欠银行债务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办法”自一月十三日发布施行,实施期限回溯自民国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至民国九十六年二月八日为止。

这项依据“企业并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订定免征营业税的办法,将鼓励有盈余企业并购亏损公司。

实施办法明定,有盈余公司并购亏损公司或亏损公司互为合并,得自合并基准日起,并购财产或营业产生之所得“享受五年免征营业税”优惠,但每一年度免税所得额,以“不超过截至当年实际偿还积欠银行债务累计总额扣除截至上年度累计之免税所得额总数为限”。

符合相关办法的公司,应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并购契约或计划、债权银行出具之证明文件等资料,向所在地税捐机关申办免税。(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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