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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新增投资 五年免营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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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 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促进产业升级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新增条文明定,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之投资,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资全新机器、设备或技术者,得依相关规定,给予五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优惠。

据自由时报1月8日报导,此外,为弥平科学园区内、外厂商租税差异的问题,院会也通过民进党立委张学舜提出的新增条文,经过经济部专案认定为科学工业之公司,于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国外输入自用之机器、设备,在国内尚未制造者免征进口税捐及营业税;新增条文实施后,财政部赋税署将办理退税。

这两项重要条文的修正通过,将有助于奖励高科技产业、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的投资,健全经济发展的环境。

新增条文第九条之二,在去年及今年内,属于“新投资创立”的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自其产品开始销售之日或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五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此外,在这两年内“增资扩产”的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自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始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五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增资扩产以扩充独立生产或服务单位或扩充主要生产或服务设备为限。

新增条文第九条之一,则是为解决科学园区内、外厂商租税差异的问题,现行科学园区内事业,自国外输入自用机器、设备、原料及物料,免征进口关税、货物税及营业税,但是在园区外生产相同产品的高科技厂商却仍须负担同样的税负,显有不公,修法后将可弥平园区内、外的差异。

但依据新增条文,科学园区以外的科学工业公司,若要与科学园区内公司同享免税优惠,必须经过经济部专案认定。

张学舜指出,新增条文通过后,位在科学园区外的科学工业公司,约有一百家适用,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园区外科学工业公司本来就与园区内厂商同享进口关税免税等优惠,但我国去年加入WTO之后,租税优惠就取消了,新增条文明定,得回溯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赋税署必须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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