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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案“渎职”者量刑偏轻引发不满

亚洲时报在线 淼野
2003-06-12 07:3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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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讯】孙志刚案历经数月,在公众和舆论的强烈关注下最终有了个"交代",舆论普遍认为,被判重刑的人都是"护工"和"被收治人员"一类的"小人物",而6名"玩忽职守"的公务人员却是量刑偏轻。

据报道,12名罪犯于6月9日被一审判决死刑或有期徒刑;孙志刚命案涉及的6名渎职犯罪人员经广州市天河区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为开6名渎职人员是否"替罪羊"不论,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没有从宽情节,这6名渎职人员的量刑是太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章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评论认为,《刑法》规定,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指的是"利益",而不是生命死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应该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就本案而言,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执法犯法;二是因执法犯法造成了生命死亡。玩忽职守玩死了人,情节还不是特别严重吗?因此,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应该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界人士指出,对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是民愤极大的案件,依照中国的量刑规定,是应该从重量刑。孙案惊动了上至中央高层,下到普通百姓,引起了社会广泛愤怒,自然属于重案,理应在量刑上从重处罚。

同时从有关的报道和资料来看,仅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轻、减轻判处。6名渎职人员并不存在从宽处理的情节,但是这6名渎职人员却得到了法律的宽大处理。

法庭宣判后,本案的12名被告中有11人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而6名渎职人员中没有一个人表示不服判决或要求上诉,因为这6 个人也明白,法庭对于他们的量刑已经是轻的了。

据说,被判"玩忽职守"罪的广州市天河区黄村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在审判时极不合作,态度恶劣,对控方提交的证言一概否定,认为自己无权决定收容谁,且自己也没有签名。据消息人士透露,他在出事后,有关部门多次向他表示,他会"没事"的。

法律在有关部门的淫威下再次的显得无奈,在网路上沸沸扬扬了数月之久的孙志刚案依然是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结果,或许,数月之后,但人们都已经淡忘了孙志刚后,一切还是恢复从前,收容所重现"生意滔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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