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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局:保单分红应视市场环境 采权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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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电 )媒体报导 2 年前购买分红保单保户今年不分红,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委龚照胜说,保户不满意可以申诉,金管会也会邀集相关单位与业者协调。保险局长魏宝生强调,保单分红制度演变,是站在保户权益立场考量,为顾全保险公司清偿能力损及保户整体权益,采取权宜措施。

魏宝生指出,保单分红制度的演变,是站在保户权益的立场考量,市场利率上升时,要求保险公司分红;但当市场利率下降,市场环境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时,为顾全保险公司清偿能力损及保户整体权益,采取权宜措施。

他表示,金管会在第二次委员会会议决议,建议对民国 91 年前出单的寿险保户权益,在将来利率回升时,应酌予评估检讨。

保险局指出,在民国 67 年前没有分红保单,到67 年 1 月,虽有效契约条款中,并无保单分红相关规定,但财政部因考量当时市场利率高,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很多,所以规定有效契约如果计算保费所采预定利率低于 8% 者,应自民国 66 年起按中央银行核定二年期储蓄存款最高利率为基础,核算保单红利。

但到了民国 91 年,寿险公会有鉴于日本寿险业发生多起失却清偿能力,且英、美、日等先进国家保单分红都是死差红利及利差红利可互抵,并依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结果分配红利。

为确保寿险业永续经营,及考量市场利率持续走低,不是寿险业经营能掌握或改变,而寿险公司在利差红利为负值情况下,仍须给付死差红利,则对采不同利率计算保费的保户群,会发生以预定利率较低、缴付较高保费者补贴预定利率较高、享受较低保费者的不合理情形,对公司清偿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将损及所有要保人。

因此,保险局在民国 91 年底实施“辅导寿险业因应利率下降永续发展方案”中提出使死差损益及利差损益可互抵的修正案。

魏宝生说,保险法第 140 条规定,保险公司签订参加保单红利的保险契约,也就是保险公司可选择销售分红保单或不分红保单。

保单红利的产生,源于寿险保险费是依契约约定的给付条件、保险金额、预定利率及危险发生率假设计算,而保单红利是由保险费的预定假设值与保险公司实际经验值间的差异产生,以保单“红利”回馈保户,其实是保险费部分退还,但这个退还金额应以收取足够的保险费净额为前提。

保险局表示,保户对保单分红如还有疑义,可向所有投保的保险公司询问,各公司指派有专人专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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