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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业就地合法 授权地方政府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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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力仁╱台北报导〕为解决全台温泉多属山坡地或河川地违建的问题,台湾交通部部务会议昨天通过“温泉四法”,以授权地方政府,放宽土地及建管规定方式,让违法业者就地合法,取得经营许可。

至于温泉业者的供给方式,包括温泉水是否回收再利用、原泉是否加水冷却或加热等,交通部也将检验温泉业者的供给方式,解除民众疑虑。

交通部部务会议昨天通过“温泉标章申请使用办法”、“温泉供取事业申请经营许可办法”、“温泉区管理计划拟订审议及管理办法”、“温泉区土地及建筑物使用管理办法”四项子法,为温泉业者合法化制订法源。

不过,要等到经济部、原民会等单位的相关温泉子法完成,才能报请行政院决定温泉法及所有规范的正式实施时间,像温泉标章的发给,可能还要等上一年。

根据昨天交通部通过草案,未来地方政府得成立温泉区,并依据温泉区地形、建物特性,进行土地使用分区及用地变更,至于建物如不符合建物法规规定,地方政府得视实际状况研拟辅导方案,报行政院核定﹔而交通部则组成“温泉管理区管理计划审议委员会”,审议地方政府所拟的温泉区管理计划。

对于就地合法化引发安全疑虑,观光局长苏成田昨天强调,专案核定必须经过建管、消防等单位确认公共安全无虞,才会同意放宽温泉业设置在一般不可有建物的河川地或山坡地上,在地方政府辅导下,业者将有七年缓冲期间,可以进行建物及土地改善。

温泉业者表示,台湾温泉所在地区多位于山坡地或河边,依照现有建管法令,要求必须离河岸五公尺以上等规定,很多温泉都必须拆除,依法处理后,可能只剩不到一百家温泉可以生存,政府能依不同温泉区的特性及需求专案核定,应可让七成的温泉业者合法化;另外三成在公共安全顾虑下,例如可能面临土石流威胁,仍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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