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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张车祸案判决 曲乐恒一审获赔263万元

2004-03-09 22:0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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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讯】3月8日上午9点﹐在持续了将近四年的时间后,曲乐恒诉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宣判。

依照法院判罚,由于张玉宁驾驶车辆不当致使曲乐恒重伤,节瘫一级伤残,张玉宁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张玉宁十日内向曲乐恒赔偿人民币共计2635566.64(含已付10万元)。其中的7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已经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个人损害赔偿的纪录。如果张玉宁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

双方均认为此判决有不妥之处,尤其是在各项赔偿细节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上都各持己见。张家认为精神抚慰金、残疾人用品用具费和误工费这三项赔偿金额过高﹐准备上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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