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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华中公司原副总经理因受贿判监12年

2004-08-14 09:06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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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讯】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厅级)高航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八月十三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中新社8月13日报导,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厅级)高航,在担任河南省洛阳市电业局局长、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之便利,为他人承接洛阳市电业局四项建筑和装饰工程;之后收取贿赂3万美元和人民币3万元。另外,高航还为他人在产品销售和承接工程上给予帮助,收受上海国电投资公司原总经理高新元10万港币和5千美元;收受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齐某1万元人民币。

13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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