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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色情化 该不该罚?

报纸沾色情 改采行政罚 最高可处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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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讯】(据大纪元时报报导) 行政院新闻局公布“出版品分级管理办法”,将“新闻纸”纳入出版品的范围。媒体只要涉及色情,将遭到行政罚的方式,最高可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过去,政府对于媒体腥色膻,通常以刑法妨碍风化罪加以追究。不过,由于易招致侵害新闻自由之嫌,法官常在比例原则的顾虑下,不是轻判就是判无罪。媒体监督团体与妇女团体常常表示不满,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作为。

去年儿童及少年福利法通过立法。这两项立法明文规定,供应有关暴力、猥亵或色情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光碟、电脑网路或其他物品给未满十八岁的少年或未满十二岁的儿童者,处以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不过,官员表示,此法令实施一年以来,成效有限。且受制于“新闻纸也就是报纸”不属于出版品,造成执法上的障碍。因此,日前跨部会讨论有关出版品分级管理办法会议中决议,出版品的定义不应排除报纸,但为维护报纸的言论自由,新闻内容应该尊重专业,不予分级。

官员表示,“出版品分级管理办法”中,对色情问题改以行政罚方式,新闻局将制订SOP标准作业程序,严格要求县市政府依据儿童少年福利法规定执行。凡供应有关暴力、猥亵或色情等出版品给未满十八岁的少年或儿童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转自台湾大纪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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