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政府雇员制度与年薪制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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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讯】日前,湖北武汉蔡甸区实行了政府雇员制,行政首长可以获得5万元的年薪。在此之前,上海、广东、江苏、山东、湖南、吉林等地也先后推行了政府雇员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普遍实行了年薪制,据称,年薪最高可达20万元。

对这一行政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学术界有赞有弹。在我看来,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政府雇员制度以及由此产生的政府雇员年薪制,在一定时期内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制度的实施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所以,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会逐步变形。

政府雇员制度具有双重含义:首先,相对于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务官来说,政府雇员是政务官选任的技术官员,他们协助政务官完成各项技术性的工作。这种带有幕僚性质的技术官僚和古代的长官幕僚有很大的不同。政府雇员受雇于国家,而古代官府幕僚受雇于官员本身。现代的政府雇员与政府之间是合同关系,而古代官府幕僚与官员之间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政府雇员的存在是为了协助政治家处理技术性的工作。根据政府雇员职责的不同,雇员内部又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政府雇员享受不同的待遇。相对于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而言,政府雇员与政府之间是一种雇用关系或者委任关系。政府雇员的权利义务不是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是来源于政府合约。其次,在行政架构内,政府雇员是内阁负责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内阁制的国家,政府雇员制度往往是明确政府机构内部官员行政责任的具体制度。政府机关行政首长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政府机关内部的政府雇员对行政首长承担法律责任。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政府雇员约占政府行政人员总数的10%到20%。

政府雇员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提高行政效率的一种制度。在实行普选制的国家,行政首长决定政府大政方针,而政府雇员负责将行政蓝图化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由于政府雇员不直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所以,政府雇员直接对行政首长负责。政府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在他们进入政府机构之前通过合约加以规定,合约期满,政府官员必须与政府雇员重新谈判签订新的合约。在我国某些行政部门或者准行政单位,已经实行了政府雇员制度。譬如,在上一届政府中,中国证监会聘请了香港的查史美伦担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年薪高达数百万元人民币。事实证明,政府雇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制度在我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基本的政府雇员法律规定,因此,在大范围推广政府雇员制度和年薪制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随意操作的现象。一些政府行政首长自己确定政府雇员的范围,并且自定政府雇员薪酬的标准,有人惊呼,这是政府部门变相增加工资。

的确,如果没有最基本的程式规定,缺乏行政改革的透明度,那麽,政府雇员制度和随之而来的年薪制有可能成为集体腐败的代名词。

从行政基本原理来看,政府及其官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于公众的合法让渡。如果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麽,政府雇员制度和年薪制度就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仅仅从程式上看,推广政府雇员制度和年薪制,必须经过当地人大授权或者认可,否则,政府雇员制度和年薪制就是不合法的行政改革。

当前人们将目光主要集中在政府雇员年薪的高低上面。如果政府雇员年薪过高,远远超出了当地民众的一般收入水平,那麽,当地民众对这项改革就会出现怨言。一些老百姓认为,政府官员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并不少,如果加上政府官员可以享受的各项福利,那麽,政府官员的收入水平已经远远高于普通的工薪阶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年薪制而又没有通过适当的手段限制政府官员继续享受各种福利,那麽,年薪制就是一种变相增加工资的做法。所以,在他们看来,政府雇员制度和年薪制万万不可大面积推广。

应该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推广年薪制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改革,单兵突进,其结果必然会遭到公众的反对。行政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政府万万不可闭门造车,试图单纯依靠变相增加政府官员工资的方式来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当前,行政机关人浮于事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果没有行政编制的刚性约束,而通过政府雇员制度编列大批政府雇员,那麽,必然会增加财政的负担,进一步降低行政效率。所以,今后在推广政府雇员制度和年薪制的过程中,一定要统筹兼顾,防止出现新的利益不平衡。

在我看来,行政改革应当遵守下列方针:首先,要实行民主选举与专家推荐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体制改革的合法性;其次,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与专家的决策相结合的决策体制,防止行政机关内部结党营私;第三,要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与政府雇员合约制相结合的责任体系,确保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利义务具体化;第四,要实行政府雇员薪酬与工作实绩挂钩的原则,防止出现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现象;第五,要实行政府雇员表面收入与隐性收入相结合的计算标准,防止出现政府雇员获取不合理的收入;第六,要实行政府雇员年薪制与财产申报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对政府雇员的收入实行社会监督;第七,要实行政府雇员年薪制与当地生产力水平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出现盲目攀比现象;第八,要实行政府雇员薪酬改革与行政机构精简相结合的原则,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第九,要实行政府雇员制度与普遍选举制度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扩大公众参与行政事务的范围;第十,要实行政府官员推荐与立法听证、司法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政府雇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总之,政府雇员制度和年薪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行政领域的沈闷局面,但由于行政改革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所以,必须谨慎设计,防止东施效颦,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

--源自《议报》1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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