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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过 信用卡现金卡应刊登年利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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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舒棠台北二十一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消费者保护法”,未来信用卡、现金卡业者应提供明确的借贷或租赁总成本,并转换易懂的年利率在广告上刊登。

  修正后明定,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从事与信用有关的交易时,应于广告明示所有总费用的年百分率;总费转换年百分率的方式及基准,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院会也通过卫环委员会的附带决议,要求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半年内督导经济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相关标准。

  提案的亲民党籍立委李桐豪(不分区)参酌美国真实借贷法案的立法精神,主张修法,要求信用卡、现金卡业者明定融资或租赁总成本,需转化为年利率,在广告公开揭露,以提供申办民众分析、比较,以免误触陷阱。

  李桐豪据中央银行统计指出,民国九十三年六月金融业者发行的现金卡放款额度达新台币一千九百三十四亿元,信用卡当月预借现金余额达一百七十六亿元,民众短期借款需求渐增,应予规范。

如果没有善尽告知费用支付等相关讯息,李桐豪表示,将会被依照公平交易法广告虚伪不实、引人错误的处罚,要求停止改正,并处以五万以上两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并且得连续处罚。9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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