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大法官会议昨针对行政执行法中“拘提管收”规定,作出释字第五八八号解释,宣告部分条文违宪,应在半年内失效,此一解释使管收要件更趋严格,将来欠税或欠缴罚单的当事人,必须经法官审问后认为当事人有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有逃匿之虞或隐匿财产者,才会遭管收。
至于管收是否已对人身自由造成侵害,是否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对此,大官认为,行政执行法关于执行管收的规定,是在贯彻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故认为管收并未违宪。
解释文指出,目前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第四至六款规定,若当事人拒绝陈述、不报告其财产状况、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均构成管收理由。拘提构成要件部分,依据行政执行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第一及三、四、五款,只要有拒绝陈述等行为,就会遭拘提。
上述条项规定,均遭大法官认为违反比例原则,故宣告违宪。
此外,大法官认为,管收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分,属宪法中所指的拘禁行为,依宪法第八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拘禁”的规定,当事人遭管收前应由法院审问。而现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法院可同时裁定将当事人拘提、管收,大法官认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并未经审问即可能遭管收,已违反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也属违宪。
至于目前行政执行法中规定,法院对于管收的声请,应在五日内为之的规定,因未对当事人即时审问,大法官认为这也有违宪法对人权保障的精神,故宣告违宪。
解释文指出,上述违宪条文,应在六个月内失效。
此一声请案,由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张国勋、高愈杰及桃园地方法院法官文衍正所声请,他们审理拘提管收案件时,认为行政执行法相关规定有若干违宪之虞,故声请大法官解释。
关行政执行处宣示,提出财产清册说明财产状况,及一定时间内处分完成的财产,并作成“替代宣示的保证”;一旦被查出其宣示保证或财产清册不实,欠税人得处以最重三年徒刑的刑责,也将被禁止向银行借钱等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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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共识 追究最重三年刑责
〔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台湾行政执行署长林云虎昨天表示,尊重大法官会议的解释,将依据管收、拘提的部分条文违宪的释宪案意旨尽快修法;林云虎强调,修法的初步共识是参照德国法例,在一定的要件下,不仅追缴欠税对象积欠的税款,还一并追究最重三年徒刑的刑责。
林云虎也提醒民众,释字五八八号解释仍然认为,行政执行法中“有逃亡之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者”的拘提理由,及“故意不履行义务”、“有逃亡之虞”、“就应供出强制执行的财产有隐匿或处分者”等得管收要件合宪,且被指违宪的部分条文尚有六个月才失去效力,故各行政执行处仍会严格执法,民众勿抱侥幸心理。
法务部表示,已责成法律司、行政执行署成立修法小组,近日将邀集专家、学者就违宪条文进行修法。
林云虎表示,未来将增加执行人手、提升搜证技巧,以为因应。
林云处也指出,该署修法时将修订为法官“必须讯问”当事人,在留置当事人的时限方面,拟比照刑诉法声请羁押的规定,明订“应立即裁定”,最长时间拟以不超过廿四小时为原则。
据指出,修法的时候,行政执行署拟参照德国法例,在行政执行法之外,同时采用民事诉讼法“明示宣告”制度以及“义务人名簿”规定,违反者得科以刑责。
其作法是,可要求欠税人到相关行政执行处宣示,提出财产清册说明财产状况,及一定时间内处分完成的财产,并作成“替代宣示的保证”;一旦被查出其宣示保证或财产清册不实,欠税人得处以最重三年徒刑的刑责,也将被禁止向银行借钱等强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