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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参照美国三振法案精神是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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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黄自强台北七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其中采纳美国“三振法案”精神,提高重罪三犯的假释门槛是一项重要特色,此外,限缩“自首”减刑认定、公务员定义,以及罚金单位由“银元”改为新台币,都是显着的修改项目,以达法律与时并进的效用。

这次刑法修正条数之多,已达三分之二的幅度,是从民国二十四年中华民国刑法制定公布后,近七十年来最大幅修正,法务部晚间发布说帖,就相关变革提出说明。

由于先前几起重大案件,显示假释犯再犯率高,这次修法后,参照美国的精神,为国内建立“重罪三犯”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疗无效果者不得假释”制度。

前者是指曾犯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杀人、强盗、掳人勒赎等)的“累犯”,于假释期间、受刑执行完毕或执行期间获赦免,但又于五年内再犯重罪(即第三度犯案),将不得假释;后者指性侵罪犯受刑人于执行徒刑期间接受治疗,经评估其再犯危险未显着降低者,也不得假释,未来类似“美工刀”之狼的假释期间再犯案的情况将可有效改善。

另外,这次刑法修正,将自首“应”减刑改为“得”减刑,意即罪犯自首不再一定可获减刑,必须由司法认定、符合减刑要件才可减刑,避免重大犯罪者以减刑为护身符;而限缩“公务员”的认定后,未来公立医院、公营事业金融机构人员等,将排除于刑法“公务员”认定范围外,也影响深远。

此外,过去刑法中的罚金单位“元”,是以“银元”为单位,易造成民众混淆(因为银元与新台币为一比三),修正后未来罚金将全部改以新台币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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