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 /楚望台:陕北油田事件真相调查(十二)

小公务员之死

高智晟 /楚望台

【大纪元10月2日讯】2002年7月17日,原靖边县财税大检查办公室职员王英奎在自己家中的暖气管上上吊自杀。此后《工人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法制与社会》等媒体来采访此案,都被地方政府或逼或诱,压住不发。王英奎为什么自杀?地方政府又为什么千方百计掩盖此事?


王英奎的死和一位名叫马芳的油农向他举报靖新36#油井涉嫌偷漏税费有关。今天,我们见到了马芳及王英奎的妻子纪玉琴。他们向我们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马芳是靖边县人,也是王英奎的亲戚。1998年6月,他与银川人张云良合伙,承包了杨家沟的靖新36#油井,约定承包期为四年半,每年承包费四万元。二人签订了《关于靖新36#的承包合同》,并注册“靖边富田石油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是张云良。

经过技术改造,99年36#井日产达到十吨。01年3月12日,张云良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委托代理人王沛甫瞒着马芳签订了价值289万元的油井收购协议。01年5月,张云良与王沛甫告诉马芳长庆油田要依据国家经贸委1239号文件收回该井(1239 号文件并未提及收井),并说这口井已经卖了80万元。马芳信以为真,便向张索要16万元的股份。张说没有现金,在扣除马芳原来欠的5万多元后,给马芳打了 10万元的欠条。

张云良拿到长庆油田收购油井的第一笔款项200万元后,当晚逃离靖边。马芳与未收回扶贫费的杨家沟村民迅速找到周河镇政府。镇政府将此事汇报给县领导,陈副县长指示村民挡井,阻止油井生产。僵持约十个月,杨家沟村委会与长庆油田三采厂达成协议,三采厂付给杨家沟村委补偿费、看井工资共计54760元。马芳应得的股份与村民应得的扶贫费依然未付。这一期间,马芳不断向政府申诉。

2001年10月,靖边县成立财税大检查办公室,公安、工商、国地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富田公司进行了24天的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认为富田公司存在着严重的偷税、偷费问题,向靖边县委呈报了《关于靖新36#油井偷漏税费及非法卖井案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第一条指出,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与张云良以1239号文件为名签订的收购协议无效,因为1239号文件并未提及收回油井问题,且靖边县政府1996年24号文件规定“钻采单位的生产井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转让、出售、承包”。调查组认为张云良与长三采签订的收购协议为非法转让。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组认为张云良偷漏税费严重。调查组发现,张云良通过与油气办勾结,瞒报产量,从而达到偷漏税费的目的。下面是油气办(现为靖边县石油化学工业局)与调查组对36#井分别测产得出的数字。

该报告最后提出三点县政府应解决的问题:

1、解决36#井的产权问题;

2、采取强制措施,解缴富田公司偷漏的一百七十余万元税费,挽回国家损失;

3、迅速恢复36#的生产。

而在王英奎生前写的一份申诉材料中,我们发现了如下字句:

“今年五月上旬在群众多次举报下,县财税大检办派出了以史银贵书记带队的四人工作组,前往当地就张、马两年来的完税情况及油井交易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张云良等不仅有以上犯罪事实,而且有以下不可思议的问题:

(一)、张云良九九年四月十二日开始每天好几个汽车拉的卖黑油(四月十五日六个车为张云良拉的卖黑油途中被新城派出所查住罚了三千元了之)一直卖至十二月才办理了营业执照,真可谓神通广大。

(二)、张云良为了偷税漏费在日产量上大做文章,竟能将含水1%至2%的油质测成是46%。这固然要一定的手脚才能得到目的。

(三)、今年(指2001年)四月日产仍然在五吨以上(有王沛甫接井后的日产记录,五月二日5.8方,五月三日5.4方,五月四日5.94方……)竟能在2000年元月开始就按1.8吨的日产缴纳各种税费。

(四)、张云良早在四月三日(指2001年)就不交一分税款,只打一支89301元的欠税条子就能在王渠则地税所开出二百八十九万元的建井发票(用的陕西榆林地区建筑业统一发货票)……”

王英奎在这份申诉材料中提到,他曾多次向马乐斌书记、孙存军副书记、陈俊儒副县长、张林森副书记等领导送去书面举报材料,如石沉大海,数月无讯。

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位清廉的老共产党员在扭曲的体制中,为揭露腐败,竟不得已地采用行贿的手段,求领导尽快处理此案。他与马芳在2001年8月18日写的一份协议中这样写道:

“由于甲方(马芳)受骗,形成官司,当今社会需要活动资金,给县有关领导,乙方(王英奎)暂拿甲方5万元人民币,如果官司败,乙方给甲方退还5万元。”


纪玉琴说有关领导收下钱后,也曾将此案推动一步,后来又不动了。王英奎很无奈,就给马芳写了上访材料,叫马芳到法院起诉。

2001年,马芳请罗有录律师代理,在靖边县人民法院起诉张云良。张云良请宁夏银川市律师常君宝来靖边找罗律师,宣称张云良准备拿出一二百万摆平靖边的事情。

8月20多号后,常君宝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事应由银川管辖。罗有录律师则认为此案属选择管辖,因为合伙合同签于靖边,应由靖边管辖;后法官找到马芳,要马芳撤诉,说马芳不撤诉就会损失全部诉讼费,马芳无奈,只好撤诉。

后来马芳带着王英奎写的材料到北京,机缘巧合遇到在中信办工作的榆林老乡,这位老乡将马芳介绍到中纪委。马芳还不放心,先后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很快,王英奎给马芳写上访材料的消息在靖边县委县政府中传开。在遭到“个别领导”“批评”后,王英奎承受不住压力,终于上吊自杀。

而在一年前,也就是2004年的国庆节,马芳也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写的是:

“马芳:你还行,胆子不小,以后放尊重点,你好好想一想跟我们闹事,看自己是谁,哪有你立足之地,如果你不省事,小心的狗命,这颗子弹就……如果你把这封信公开,小心你全家性命……”

信里夹着的,赫然是一颗子弹。

马芳说:“我不怕他们,你们把我的事情全部写出去。我要对得起死去的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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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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