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外租屋或宿舍费 保留证明可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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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八日电)纳税义务人若有子女在外租屋或租用学校宿舍,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租金或宿舍费可选择采用列报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额,但纳税义务人需妥善保存相关资料作为证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指出,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及配偶与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列举扣除,每一申报户每年以新台币12万元为限,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另外,依财政部91年发布的解释令,自90年度起,纳税义务人本人及配偶与受扶养直系亲属就读于国内各级学校,注册时缴交的宿舍费,未在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项下列报部分,可凭注册时缴交的宿舍费或学费收据影本,列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但申报有购屋借款利息者,不得适用。

所以,子女在外就学如有在校住宿,国税局表示,只要保存好缴交的宿舍费或学费收据影本;或在外租屋留存租赁契约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证明影本,如出租人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账交易明细表或汇款证明等,就可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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