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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惹争议 日本经验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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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电)日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主委黄宗乐在立法院备询时表示,广告荐证者涉及不实广告也要罚锾,引起以艺人为主的代言人自危。日本多年前广告代言人纷争泛滥,中兴大学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刘姿汝表示,日本从2003年修法,凡广告不实厂商,须负举证责任,实施到现在,外界评价不错。

从减肥瘦身到壮阳,广告代言争议时有所闻。广告不实不仅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蒙受损失,同时也让业者处于不利益竞争,如何规范这类广告,刻不容缓,而公平会委员会曾在去年12月初讨论到“公平交易法对荐证广告之规范说明”。

这个规范对于广告主刊播荐证广告,如调查后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依同法第41条规应,限期终止、改正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另外,荐证者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荐证涉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广告,依法可能负刑事责任及民事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委员认为应将代言人考虑进去,因此去年底前并未讨论通过规范说明。日前主委指出,3个月内规范将出炉,朝向代言人也将受罚的方向,却引起艺人反弹。

现行公平法,在广告不实中未提到代言人责任,有学者认为,可将代言人视为广告代理或媒体等,以“共同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不过,也有学者持保留意见。

看看台湾的邻国又是如何规范?日本有关于事业对消费者不实广告的相关规范是“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简称“赠品表示法”,是“独占禁止法”(相当台湾公平法)的补充法;日本关于不实广告的举证责任转换的规定是在“赠品表示法”第4条新增第2项规定,在2003年5月23日公布,紧接着在11月23日实施。

刘姿汝指出,这个新规定就是将不实广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厂商本身,如主管机关查到有广告不实的案例,这则广告的广告主 (厂商)就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无不实的证据,否则就是不实广告,因此,代言人并不在主管机关的规范对象内。

日本针对不实广告修法的重点在于,针对如何要求荐证广告的业者提出实证的规定。比如宣称的效果、性能的广告内容,日本公平会可要求事业提出广告内容其背后的合理根据的相关资料,而提出的资料必须是客观地经过实证的内容。

至于广告中效果、性能的内容与所提出的实证资料必须适切地有所相关及对应,不能牛头不对马嘴。刘姿汝补充,所谓必须经过客观的实证,具体来说,是要经过试验、调查所得的结果,或专家、专业团体或专门机关的见解或学术文献。

刘姿汝表示,日本公平会在修法后,在去年7月及对于某瘦身食品的荐证广告内容要求业者提出实证资料,结果业者无法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实证,补提的资料未被认定可成为广告内容合理依据,而被认定违法。

她说,因日本实施新法到现在时间不长,是否遏止实证广告,尚未有确实数据。不过就上述的案子看来,似乎让主管机关在处理上显得明快多了,至少举证责任转移到业者上,减轻主管机关的人力和业务,效率也较快。

另外,在业者自律方面,刘姿汝表示,在国外确实有很多是业者自律规范,因为大家体认到公平竞争对大家都好,因此大部分都遵守自律公约,不过,她认为,如台湾业者也有自律规范,她说,这个部分还有待努力。

学者指出,关于代言人责任如何在现行公平法下去规范,持比较保留的看法,也许日后公平会具体方案出炉后比较能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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