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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台立院司委会决请有关机关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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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二十三日电)台湾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决议,有关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是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行政机关有限制人民出境的必要时,应由主管机关声请法院裁定,相关机关应尽速提出有关法律的修正案,维护人民基本权利。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跨党派立委黄剑辉、郭林勇、吴秉叡、何智辉、林进兴、江昭仪、高思博等共同连署临时提案,经司委会无异议通过决议案后,将函请法务部、财政部、内政部及国家安全局办理。

黄剑辉指出,司委会的决议案,依五二○号释宪,对行政部门具有约束力;由于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攸关人民基本权利,以欠税为例,不宜由行政机关决定限制欠税的人民出境,应有周延的法律规范。

黄剑辉表示,司委会决议案希望引导行政部门一个正确方向,使行政部门朝这个方向努力,他也了解这需要给行政部门修法及调整时间,以免税捐机关、国安单位、警政单位反应不及。

吴秉叡强调,牵涉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拘束自由等部分,必须“践行正当法律程序”,亦即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的过程中,应包括正当的司法审查,例如限制欠税的人民出境,未来可提请行政法院裁定后施行,不宜由税捐机关自行订定个人欠税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就予以限制出境的标准。

吴秉叡说,实务上,也有许多人民正在打行政诉讼官司,在判决未确定前,也没有经过“践行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就遭行政机关限制出境,恐损及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这项临时提案的观念获得司委会朝野立委支持并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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