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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跨公司兼董事 须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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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李靓慧╱台北报导〕针对国内金控公司及其他金融同业常有交叉持股的情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昨日决议,金融机构应遵守公司法第209条之“不竞业义务”,董事为自己或他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并取得许可,由于这项规定对公股派任董事影响甚钜,财政部将先研究公司法内涵,再评估如何因应。

根据公司法第209条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股东会为前项许可之决议,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3分之2以上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立法院财委会昨日据此做成决议:“目前国内各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其他金融同业常有相互投资交叉持股,易造成公司重要机密业务资料外泄,且违反公司法第209条‘不竞业义务’之规定,故金管会银行局应加强监督各银行及金控公司董事为自己或他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涵,并取得其许可,以符合公司法规定。”

由于这项决议对于财政部派任公股代表影响较大,因此金管会银行局局长曾国烈表示:“公股小组没有意见,我们就没有意见。”财政部国库署长刘灯城则表示,这项决议的确会影响公股董事的派任,但影响有多大财政部还要研究。

刘灯城举例说明,兆丰金的子公司中国国际商银,持有中华开发金控的股票,因此中国商银总经理蔡友才除了担任该银行董事外,同时也是开发金的董事,这样的情况就可能违反公司法第209条的“不竞业义务”,但只要取得股东会许可,蔡友才应该还是可以同时担任中国商银与开发金的董事。

不过刘灯城也表示,目前还不太了解公司法第209条到底规范到什么程度,将请教经济部,如果是从严规范到董事的每一项行为都要向股东会报告,则财政部也有因应方式,因为该条款是规范“董事”,因此未来可能就不派官股银行总经理级以上者担任公股代表,因为总经理通常兼任银行的董事,会触及“不竞业义务”。

开发金控指出,金控、银行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其他银行或金控担任董事,本来就有利益冲突的争议,特别是国内正积极进行金融合并,金融业本就存在竞争态势,若负责人至他行担任董事,立即就面临利益冲突。

不过问题的根本在于政府投资的官股银行,若政府能落实释股政策,才能有效解决此一利益冲突的争议。

开发金控认为,政府应先检讨公股间的交叉持股问题才是根本之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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