泣血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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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讯】 一个十七岁的雨季少年,在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却迎来了人生中最悲惨的一天;同时,他的家庭也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他叫刘军,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的儿子,

2003年5月,他随堂兄来到济南利蒙制药有限公司工作,制药厂跟他们约定,加工药架及鞋柜按件计算,管道磨光按时计算。他们于6月底干完了药架及鞋柜,从7月1日起开始做磨光工作。

2003年7月11日,当时下午2点40分,他正在制药厂4米多高的管道上做磨光工作,突然间触电,从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的4米多高的管道上摔了下来,从此,灾难降临了。

当时,他的心跳,呼吸均已停止,由120急救中心送至医院抢救,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从此陷入昏迷,神志不清,面目表情呆板,上肢胸前屈曲,下肢双足下垂,四肢肌肉萎缩,关节僵硬,经鉴定为植物人。为了抢救他,为了给他治病,他的家人求亲告友,四处借债,已花了近二十万,欠下了十七八万的债务,这对于一个无其他任何收来源的农村家庭来说,是何等的重负啊!他的父母难以承受如此大的精神打击,双双卧病在床,无法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的家人于2004年至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告诉,然而审判员赵勇在审理过程中明显偏向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而被告仅提供两张由刘鹏写下的加工费收款条,法院就凭此推断原告与被告之间为承揽关系,并于2005年2月7日,即2004年腊月二十九日,下达了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害人一家连个安稳年都没有过好。另市中区人民法院给做伤残鉴定,——经鉴定为植物人——伤残鉴定费800元却由他的家人承担,而且法院只找到了600元的单据。

受害人一家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判或改判。但中级人民法院似乎并不想主持公道,在审判过程中,不仅指定审判长、审判员从未出庭审判,仅指派代理审判员车言江代为审判,而且在审理过程中,竟明目张胆的在法庭上偏袒被告,例如在被告律师被原告律师问的张口结舌,无从回答时,审判员竟宣布要等被告老板到庭后再审理,而当原告律师提出如果被告要等其老板到庭,则原告也要请证人到庭时,审判员车言江竟在大庭广众这下说道:“你们就等着判决吧!”。而在这次开庭之后,原告果然收到了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是这一判决,将受害人一家推上了无底的深渊,令其投诉无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唯有死路一条。而更加雪上加霜的是,因为债台高筑,无法还债,导致众叛亲离,甚至父子反目。

受害人一家并不懂法,只想就一些疑点请问一下有识之士:

1、 受害人属于受害一方,提起起诉,上诉,想讨回公道,而提供证据一事,难道不应该由被告方提供反证,以证明其没有责任吗?难道反而应该由受害人提供自己受害的证据?

2、 就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仅仅凭臆测就断定其不可采用,全法吗?

3、 刘鹏写的收条只能证明受害人前期的工作,怎么能被推断等同于合同?而在提供证据时,被告人竟拿出了其与一家专门承接电焊公司的合同来证明其与刘鹏是承揽关系,岂不是引人可发一笑!而更加证明被告是知法而不守法,明知其没有资格还找其干活,并且未签定任何有效合同,而法院并不能由一两张收条推定其为合同。而且刘鹏并无资格承揽加工,而被告退一万步讲,即使实际上是承揽关系,难道被告就没有一点责任吗?而且本案受害人是以损害赔偿案提起起诉的,并不是工伤赔偿,何以法院会将并不懂法的受害人引到打雇佣官司上来?

4、 而就雇佣关系而言,劳动仲裁部门曾对双方这间关系有过认定,市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明确地说明是雇佣关系,为什么法官颠倒黑白将之置之不理?

在此,受害人家属泣血求助,想请问一下,有没有正义人士,能够替其解答疑惑,能够不畏权贵,替受害人一家讨回公道;并想请问一下各位有识之士,这人世间到底还有没有天理可言,难道说在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是有钱走遍天下,无钱寸步难行?仍然是有钱能使鬼推磨?普通老百姓只能是任人宰割而无处申冤吗?

若有好心人想帮助受害人,请联系0531—84586905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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