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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病假工资上调 台商经营成本增加

2005-07-06 19:2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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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淳良上海六日电)中国华东地区的工资水准逐渐上升,上海台商的经营成本也跟着日益增加。据了解,七月一日起,上海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以及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都已往上调整。

上海新闻晚报引述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负责人表示,七月起,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月人民币五百零八元调整为五百五十二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月最低补偿金标准调整为六百九十元。

上海的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规定所调整。

至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调整。“条例”规定,工作每满一年给予员工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工资收入按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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