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剥夺人权8年 农民生活寸步难行

标签:

【大纪元8月19日讯】申请再审书

申请人:梁鹏程,男,汉族,47年5月17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前郭县新立乡前三家子村,农民。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前郭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许辉局长。

申请事项

一、依法撤销(1999)前行初字第9号、(2000)前行初字第6号、(2000)松行终字第57号、(2004)吉高法行再终字第5号包庇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的错误判决。
二、维持(2000)松行再终字第1号、(2003)松行再终字第1号判决,依法恢复被注销的户口,保证人权。

事实与理由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有合法的农业户口。

87年申请人的农转非户口,因属非法办理,根据公安部户口管理规定,被呼盟公安局依法注销,89年返回原籍吉林省前郭县新立乡前三家子村,恢复了原来户口性质农业户口。

1.89年的返籍证明。

2.大雁胜利派出所的证明。

3.89年前郭县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农业户口本。

4.被申请人90年委托前三家子村管理的农业户口底卡。

第二、被申请98年注销申请人户口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在诉讼中,被告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之规定。在诉讼中,被申请人没有向法院提交注销我家户口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那么被申请人注销我家户口属于非法行政行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98年11月被申请人注销我家户口,99年9月自行在1. 大雁胜利派出所收集三个。2. 前郭县粮食局。3. 董志杰、刘士国收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销我家农业户口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1999)前行初字第9号、(2000)前行初字第6号、(2000)松行终字第57号、(2004)吉高法行再终字第5号判决,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认定没有根据证据,依据注销我家农业户口行政行为合法,认定被申请人98年注销我家农业户口行政行为后,99年9月自行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是及其错误枉法的判决,应予撤销。

户口是人权的基本条件,98年被申请人违法注销我家户口后,使我家人,是中国人,没有户口,天地之大,没有立足之地,劳动义务。各种权益都被剥夺去了,警察到处检察行人的身份证,申请人没有身份证,被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送两次。像罪犯一样避开警察检察身份证,寸步难行,过着没有劳动权力收入非人生活,难以延续生存。梁玉辉已经32岁,没有户口,办不了结婚证。连结婚的权力都没有,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人权,但是法院对抗国家法律规定人大,检察部又不管,申请人的人权基本条件户口八年了,没有得到恢复,人权得不到保障,生育不等人,特申请联合国法院或有关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依法保护申请人的人权的基本条件户口。

联合国法院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前郭县新立乡前三家子村梁鹏程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投书:吉林省农安县爆发不明疾病
疑似猪链球菌疫情迅速扩散
台水利署:石门水库坝顶抽水不影响大坝安全
投书:控诉临沂市大兴镇计生办侵害人权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