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256) 庇护批准后仍需要打工许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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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二百五十六﹕ 我去年获得政治庇护建议批准。我也在申请I-765的30天后取得有效日到2005年7月26日的打工许可卡。我以为30天是移民局处理EAD的时间﹐所以我在6月26日提出EAD的延期申请﹐但现在看来似乎要等上超过30天。在2005年7月14日﹐我的庇护申请在芝加哥被批准了。我现在住在宾州﹐这儿的庇护办公室不像纽约或迈阿密的办公室可以为刚成为庇护的人士立刻做EAD。有个律师告诉我我不需要EAD就可以工作﹐这是真的吗﹖与此同时﹐我的雇主告诉我如果我在2005年7月26日没有出示我可以合法打工的证明时﹐我将被解雇。

解答﹕庇护人士或申请I-485的人在法律上是允许工作的。所以﹐你永远不会被认为是非法打工的。但是﹐如果你没有EAD 或出示任何I-9 上注明可打工的文件的话﹐那么你的雇主算是非法雇佣你。你可以到 www.uscis.gov 查询I-9 所列的项目。所以﹐庇护人士要像其他人一样需要用EAD 工作。

I-9 的A(4) 包括那些持有I-94卡上注明允许打工的人﹐I-94 卡可以当做你允许打工的法律依据。所以﹐我要问你﹐当你在获得庇护申请后﹐在你新的I-94卡上是否有注明“允许打工” 的字样﹖如果没有﹐那就不能当做出示给你雇主看的 I-9 证明﹐根据联邦雇佣法你的雇主需要看你有没有合法打工的文件才能雇你﹐ 如果你的I-9 没有注明﹐你还要申请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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