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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外行销 贷款契约申请书宜揭露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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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金融机构行销消费性贷款业务行业警示,重点包括金融机构行销消费性商品贷款业务时,提供的贷款契约或贷款申请书,宜充分揭露贷款本质;标题以表明“消费性贷款契约”或“消费性贷款申请书”,不宜使用分期付款契约书等字眼,避免误认为是申请分期付款。

民众采取分期消费时要多注意,分期付款契约书可不一定是商品分期付款申请书!

公平会表示,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省业务及人事成本,将贷款、信用卡推广等业务委托他人处理,这些受托机构与特约商 (如机车、电脑、电器、家具、运动器材、美容、旅游等),利用消费者与特约商从事商品 (服务)交易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契约或申请书,借此达到推广贷款业务目的。

公平会委员陈荣隆指出,消基会接获许多民众检举,因此,公平会则订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金融机构委外行销消费性商品贷款业务之行业警示”,他指出,对消费者来说,要看清楚贷款契约书或分期付款书,因为前者是有利率,后者没有。

除公平会建议贷款契约或贷款申请书标题外,避免消费者误认为商品价款的分期付款申请,公平会也建议,贷款契约宜以较大或粗体字等显着方式,揭露金融机构名称及违约效果等重要交易资讯。

另外,金融机构委外行销消费性商品贷款业务时,提供的贷款契约或贷款申请书,宜与其他文件,如分期付款卖卖契约书、商品 (服务)认购书等分列,以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公平会表示,金融机构依规定委外办理消费性商品贷款行销时,宜慎选并有效监督受委托机构行为,并要求受委托机构确实践行客户身份及亲笔签名的核对程序,使借款人得以充分知悉其与金融机构成立贷款关系,确保消费者权益。

公平会表示,金融机构应在11月30日前,积极调整修正相关行销行为,陈荣隆指出,银行如违反规定,将以公平法第24条,视个案予以处分,最高可罚新台币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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