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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将由主管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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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七日电)政府力推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由于科技日新月异,有些未被列举的投资项目就无法纳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预告“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符合促参法第三条,但未纳入细则的公共建设及设施,修正为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

工程会指出,基于全球化、网际网路化及新科技与新技术发展,公共建设性质及实质内涵、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方式与投资规模等有所变化。

为顺应时需,运用民间资源与专才,提供适切的公共建设及公共服务,并撙节政府财政支出,工程会检视扩大促参法公共建设范畴,纳入符合促参法第三条所称“供公众使用或促进公共利益”公共建设性质,但未能完全涵括在促参法细则所定的公共建设及设施。

比如说,促参法细则列举智慧型运输系统是投资项目之一,但随着无线宽频发达,可以运用在运输系统以外的项目,但细则未列举,就无法符合民间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举例而言,像台北县政府有意利用无线宽频建构办公环境以服务民众,并引进民间投资,但由于非使用在交通运输,现阶段无法成为民间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之一。

因此,为引进更多的民间创意及活力,共同提升公共建设质与量,工程会预计依实务推动经验,检讨研修相关规定,删除部分公共建设对于投资项目或投资规模限制,并增订得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规定,符合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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