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 (6)

—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张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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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代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的一些论述民主的专著,如:《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等,也已陆续翻译出版。达尔在其著作中论述道,现代民主与古希腊民主不同。现代西方国家所建立的民主制度既继承了古希腊民主制的形式,也继承了中世纪出现的共和传统与代议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与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与环境相联系。第一,现代民主制度不是以城邦国家为基础,而是建立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之中。第二,现代民主制度建立在个人权利大大扩大的基础上。无论从逻辑的角度言,还是从历史的角度言,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现代自由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前提的。第三,现代民主制度建立在商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它是以市场为前提。而且,就西方国家现实中运行的民主制度而言,民主本身也是某种政治市场。与这样的外部环境相联系,现代民主具有一些与古典民主全然不同的特征:

(1)代议制取代了古希腊的公民会议,公民对政治的参与由直接变为间接;
(2)民主的规模大大延伸,从城邦扩展到民族国家。而且,由于代议制的出现,民主的规模在理论上具有无限扩大的可能性;
(3)有限的参与,公民的参与不仅是间接的,而且是有限的;
(4)人民成分的多样化;
(5)政治冲突成为政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特征;
(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达尔将现代民主制度称为多头政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制;
(7)社会及组织的多元主义;
(8)个人权利的扩大。达尔的民主理论对我们了解民主在当代的发展是很有帮助的。

在中国大陆,关于民主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有人认为民主就是由某个政党、某个领袖替人民作主;有人提出民主就是一切都由老百姓说了算;有人提出老百姓不可能自己管理自己,因此应当由精英分子来代表他们实行民主;有人主张实行直接民主;有人主张实行间接民主;有人强调民主应以自由为依归;有人强调民主应保证社会公正;有人论证民主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密切关系;有人论证民主与文化因素的紧密关连;......。不同观点的存在,既反映出人们对待民主的不同态度和立场;同时也反映出对民主的认识水平还有待提高。我认为可以把民主分为一般民主、法治民主、宪政民主三个层次。

先说一般民主,也就是本义上的民主。上面说过,民主的本来涵义是“人民的权利”或“多数人的统治”。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阐释到:“权力属于人民建立了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利合法性的原则。它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真正的权力”。一般民主的主要特点是:

(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
(2)政治统治是经过人民选择的;
(3)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4)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意志作出决定;
(5)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6)各级政府主要官员须由选举产生。

从上述特点不难看出:民主是与独裁、专制相对立的概念。因为独裁、专制意味着一人或少数人的统治,而民主则意味着人民或多数人的统治。一般民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这是它相对于独裁、专制所具有的优越性。但是,它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如果将多数人的意志绝对化,如果没有相应的保护少数人的制度,则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甚至于导致扼杀人才、扼杀真理、迫害少数人。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是在雅典民主制下被以“慢神”和“蛊惑青年”罪指控,并通过公众法庭表决,被判处死刑。类似的事在雅典屡有发生。这也是导致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等思想家对民主制持否定态度的重要原因。此外,对多数人的权力如不加以限制和规范,则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并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例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恐怖主义,德国的纳粹(民族社会主义)统治时期,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群众专政等等。

法治民主。为了克服一般民主存在的缺陷,现代民主理论多强调法治,以法治秩序来弥补民主的不足,故称为法治民主,人们习惯称之为“民主与法治”,意思是一样的。法治民主在肯定民主原则的前提下,主张对民主要有所限制或节制。其主要特点是:

(1)否定人治,实行法治,强调依法办事;
(2)奉行“少数服从多数,法律保护少数“的原则;
(3)以法律来建立和维护民主社会的秩序;
(4)将民主制度化、程式化、法治化;同时,实行程式法,坚持按法定规则和程式办事;(5)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民主相对于一般民主而言,是一个巨大进步。

它是一种有限制、有秩序的民主,既能有效地维护多数人的统治,又能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且能够从制度上防范暴民政治、多数人暴政的出现,因而被视为社会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充分肯定法治民主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仍要指出它所存在的重大缺陷。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通常是由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订的;同时,政府机关的行政性立法有日趋增多之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着执行法律或监督法律实施的职权。这就为政府权力机关和掌握一定权力的公务员滥用权力、贪赃枉法、享受特权、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不仅如此,一些国家的统治集团还在“法治”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扩大政府的权力,增加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限制。法治本身也有其局限:它可能出现偏私或专横;法不能等于正义的全部;立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法存在一定滞后性;兴法治有较高的经济成本(因此对穷人和富人可能产生不公平);法治也不能代替德治;等等。(参见杨寅:《法治的局限》,载2000年第4期《读书》)看来,仅有民主与法治还不够。于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制约政治权力的课题。

宪政民主。为了解决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问题,限制政府权力,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自由与社会公正,宪政民主随之浮出水面。宪政的实质是限政,即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防止它被滥用,尤其要防止它被用来侵犯人权和人的自由。因此,宪政的意义就是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共福利。它所奉行的原则是:政府权力有限,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宪政民主的主要特点是:

(1)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
(2)实行分权制衡;
(3)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
(4)建立宪法审查制度;
(5)司法独立;
(6)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宪政与民主、法治的职能分工各有不同,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法治负责权力的实施,宪政负责权力的制约。将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结合起来乃是在可以达到的范围内的最优选择。而宪政本身就包含着法治,宪政的基本涵义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所以,宪政、民主、法治三者的结合可以化约为宪政民主。
在宪政方面,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

其一就是将宪政混同于宪法。持有这种认识的人认为,宪政就是依照宪法进行统治,一个国家既然颁布了成文宪法,就可以视同为实行宪政了,剩下的问题只是实行的好不好了。据我所知,即使在主张民主的人当中,持有这种认识的人也不少;他们据此反对提宪政,尤其是反对将宪政与民主相提并论。他们没有分清楚,制订宪法与实行宪政是两码事。中国清朝末年就颁布过两个宪法档《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然而直至今日中国距离宪政的标准尚有很大差距。现今世界上有近二百个国家,绝大多数都制订了成文宪法;但公认为达到宪政国家基本标准的不到五十个。而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这三个国家都没有一个可称为宪法的单独档,但它们都属于宪政国家是没有疑义的。

在一些专制国家中,宪法不是用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是被统治者用来扩大政府的权力、限制公民权利、谋取特权集团之私利,这是与宪政精神完全相违背的。我们承认中国近二十多年来在现代化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宪法几经修订也有一定进步。但是,只要尚未实行真正的权力制衡,尚未实现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尚未实行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个人权力和自由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则无论宪法修订了多少次、写上了多少华丽动听的辞汇,也不能说中国已经实行了宪政。总之,仅有一部成文宪法,即使这部宪法里面有很多民主自由的字眼,仍然是远远不够的。(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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