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段操作。推进政治改革,实现体制转变,是一件非常复杂和艰巨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需要把最终目标精巧细致地分解开,一项一项加以解决。也就是说,在具体操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
如果我们想让自己的头脑尽量少犯错误——我认为这是必要的——我们就要认真考察一下我们的计划的可行性,目标与手段的一致性,以及什么手段适用于什么目标,怎样做才适用于目标。近来有关可行性的研究和对手段的考虑在民主理论家中并不十分流行,我希望这样的工作再度兴盛起来。
宪政的要义就是限政和控权;宪政民主政体的实质就是制约政治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此需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的相互制约与平衡和具有权威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
前面已经说过,我们的总体目标是要在我国建立宪政民主政体。我们还论述了,为实现这一目标在不同阶段所要进行的工作,以及初步宪政民主阶段与高度宪政民主阶段的一些基本特征。
财力,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钱”,它代表着经济能力或经济实力。而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从来就是紧密相联的,在现代社会更是如此。财力的有无和大小,直接关系到政治运作的能力和效果。假定有一批人立志推动社会变革,他们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行动计划,并且开始着手实施这一计划。
进行人大制度改革,实现人大议会化。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事实上,在一党体制下,人大只是从属于执政党的一个决议政事的机构。
政治改革的基本任务是:结束一党专政,实行宪政民主,保障人权自由,促进经济发展。中国政治改革的基本思路有两条:一条是在维护与强化一党专政的前提下进行修修补补;一条是尽可能寻求以和平的方式结束一党专政,建立宪政民主政体。
我国20多年来之所以发生了巨大的积极变化,其根本原因就是进行了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打破了计划经济的体制障碍和僵化的意识形态禁锢,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们长期以来被压抑的生命活力与创造性,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事业决不是孤立的、与世隔绝的。它与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开放世界的和平民主潮流息息相关。近代以来之中国,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非中国之中国,也非亚洲之中国,而是世界之中国。
宪政民主的实现需要理论的指导,然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实践的过程。积累民主实践,涵养民主政治资源,对于建立宪政民主体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宪政民主不是坐着等来的,也不是口号喊出来的,而是靠无数次的实践活动逐步争取来的。征诸世界各国的历史,凡是已经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国家莫不如此。我们不妨以英、法、美三个最早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国家为例,看看这三国的人民在争取宪政民主的过程中的所进行的实践活动,也许会对我们有一些启示。
学校教育应该履行培育公民意识的职责,使学生从小就接受公民意识的熏陶。令人忧虑的是,我国的学校教育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之差。
最要紧的是改革国民性,否则,无论是专制,是共和,是什么什么,招牌虽换,货色照旧,全不行的。—— 鲁 迅
必须指出的是,培育公民社会,并不是要发展出与国家作对的社会势力,而是要培育良性、健康、自治的社会因素。这种良性的社会因素能够有效阻止政治权力的过度膨胀,有效阻止政治权力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
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识形态障碍。近年来,面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态势,社会上的一些极左分子不断发表言论、文章和万言书,把民营经济归入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范畴,指责发展民营经济是“否定社会主义,主张资本主义”,批判民营经济是滋生新生资产阶级的温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这些人士的作法,表面上看是挑起姓社姓资之争,实质上是维护一党一派之特权私利,根本不值一驳。
说到公民社会,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最早的公民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因此,在拉丁语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但古希腊时代的公民,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完全”的公民。因为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代表着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奴隶、妇女和外邦人不能成为公民。
1980年的县(含县级市)、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首先在上海等地开始,因此高校民主竞选首先发生在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高等院校,随后波及其他城市。在各地的竞选活动中,规模最大、活跃程度最高的是北京。
第一波:1957年右派向中共进谏事件。这一事件已过去40多年了,当事人有不少已作古了。好在留下了大量文字材料,使后人了解起它来不致于太困难。从已公布的材料来看,至少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其一,这一事件是毛泽东和中共引发的,用毛泽东自己的话来说:是一件“引蛇出洞”的“阳谋”。
共产党在夺取政权以前,一直赞成实行宪政民主。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李大钊(曾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就曾参与由蔡元培、胡适等发起的,要求实行宪政民主的《我们的政治主张》声明,是16名提议人之一。
孙中山为在我国实现宪政民主进行了长期革命实践活动,限于篇幅,本章就不详加叙述了。
康有为关于变法维新的主张,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制定宪法。梁启超在《康有为传》中记述道:“先生以为欲维新中国,必以立宪法、改官制、定许可权为第一义“。康有为自己认为,国家有宪法,“犹船之有舵,方之有针,所以决一国之趋向,而定天下之从违者也“。他在《应诏统筹全局折》(即上清帝第六书)中,主张仿效日本明治维新,制定宪法,以昭天下
中国人争取宪政民主的历史已有100多年了。这100多年历经清王朝末期、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和共产党统治时期,一直到今天仍然连绵不断。其经历之苦难、斗争之残酷、过程之曲折、牺牲之惨烈,实为世所罕见!
七、学生群体:这里指的是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包括在校的研究生。他们一般在经济上还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学生也不是一种职业身份,因此不能把他们作为一个独立阶层。但是考虑到他们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一贯的先锋作用,把他们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群体来考察是必要的。
四、中产阶层:这是一个外来词,过去经常被译为“中产阶级“。在中国它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逐步生长起来的一个新兴阶层。直到今天人们对它的出现还有不少争议。
我们要弄清为什么在中国实行宪政民主,还须进一步分析当下国内各个社会群体的生活状态以及他们的利益、愿望、要求。
毛泽东和共产党正是抓住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腐败与忽视底层民众利益的弊端,发动了以“打土豪、分田地“为号召的农民革命,采取了“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并最终把国民党统治者赶出大陆,建立了植根底层、植根乡村的中共政权。
社会不公尤其是民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现象的普遍存在,与现行政治体制的关联也是十分紧密的。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著各种生杀予夺的权力,这些权力原本来自人民,但是在现行政制下,人民对权力的使用却无权过问。于是,在许多场合,权力异化了,变成统治人民、鱼肉百姓的工具。
还有一种带有普遍性的腐败现象,叫做“费侵害”。指的是政府行政系统对老百姓征收或摊派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数量非常之多,且大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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