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改革与制度创新 (35)

—中国大陆的宪政民主道路
张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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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民主的实现需要理论的指导,然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一个实践的过程。积累民主实践,涵养民主政治资源,对于建立宪政民主体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要想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诚然需要培育公民社会、启蒙公民意识;需要确认财产私有制和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和社会正义;但是所有这一切,若没有民主实践的逐步积累,都是无法想像的。不要指望有人会恩赐给你什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即使有的话,你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本书第五章曾简要地叙述过100年多来中国人民争取宪政民主的历史事实和部分实践。

100多年,时间不可谓不长,这么多先烈前仆后继,英勇牺牲,代价不可谓不大,然而时至今日,我们距离要达到的目标仍有不近的路程要走。可见,要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是一件多么艰难的事情,它需要实践、实践、再实践,坚持不懈;同时要注意把握机会,因势利导。如果没有孙中山领导的长期革命实践活动瓦解了清王朝的统治基础的话,就不可能有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清朝专制统治的成功。同理,如果没有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争取实现自由民主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实践积累的话,也不可能有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那一天的到来。古人云:“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目标再宏伟,总要有人去做,有人去实践,才有可能一步一步接近它,并最终实现它。去做、去实践,总比坐而论道强。做错了,实践失误,可以不断地总结和改进,这样才会离目标愈来愈近。反之,不去实践,空发议论,满腹牢骚;则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徒增烦恼!

宪政民主的实现又是一个学习(学习本质上也是一种实践活动)的过程。所谓的“生而知之”,不过是一种人造的神话。人的知识和技能都是通过后天习得的。聪明的人、智商高的人,只不过学习得比较快、记忆超群或某些能力较为突出罢了。科学技术再进步,也不可能做到将在某一个国家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克隆到与它的历史、文化、传统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国家(日本在二战以后虽然建立了宪政民主制度,但是仍保留了本国独特的“天皇制”;就是一个明证)。中国近代以来虽然颁布过许多部宪法,但从未实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只实行过君主专制、军阀统治和一党专政);虽然有许多政治领袖和政党宣布要实行民主,但从未实行过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实行的却是各式各样的“为民作主”)。因此,在中国大陆,谁也没有见到过真正的宪政民主是什么样的?正因为如此,孙中山才提出在实行宪政之前,应有一个训政的时期,让老百姓学习民主、实践民主、逐步养成民主的习惯,为下一步实行宪政做好准备。他的想法自然是合理的,但是他可能对政客们一旦掌握权力就不肯实施宪政的问题估计不足,因而制定的方案显得脱离实际。政客们不愿实施宪政,由谁来进行训政呢?所以“自上而下”的训政,注定是行不通的。

既然如此,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呢?我认为,应打消“等、靠、要”的念头,由赞成在我国实行宪政民主的社会人士,集合社会的力量、包括体制内主张进行政治改革的力量,大力启蒙民众的公民意识,大家一道从我做起,学习民主、实践民主、创造适合本国本地的民主形式,造就实现宪政民主的社会条件,通过这种的途径,才可能象经济改革形成不可逆转的市场经济潮流一样,推动政治改革逐步形成不可逆转的宪政民主潮流。今天,中国的社会条件从总体上来说比过去确实要好得多了,尤其是社会的开放度和公民社会的发育状况,都是以前难以想像的;那种认为由于中国的社会经济不发达而不能实行宪政民主的“国情论”是站不住脚的。从国际上来说,已有愈来愈多的国家走上了宪政民主的不归路,连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及我们的近邻——柬埔寨都已走上了实行宪政民主体制的道路,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奋起直追呢?不注意学习、不勇于实践、固步自封、抱残守缺、自我陶醉,只能导致落后和退步。

因此,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实践,而在于怎样去实践?这一问题在中国的宪政民主事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它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如实践的内容、方法、战略、策略、步骤等等。本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这里所要重点论述的是,要实现在中国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目标,应该着重进行那些实践?我认为在现阶段应致力于以下诸点:

一、推进民主选举。目前我国各级党政官员的甄选基本上是实行(中共)党委考察委任制。主要负责官员虽然从形式上须经过人大投票选举,但在选举前,一般党委组织部门就已发出任命或且已经内定。这种人事制度带有浓厚的传统社会的色彩:选官取决于上级的偏好,而不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由此必然导致官员只知对上负责,而可以不考虑对民负责;任命官员主要由党委、尤其是一把手(书记)决定,而不是全面考评他(她)的才能、品德和政绩;公民对官员的委任基本没有发言权(更谈不上决定权),也没有监督权。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这种制度虽然屡经改革,仍旧弊端丛生。治本的办法,还是应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推进民主选举(政务官一律由选举产生,事务官实行考任制)。我国在这方面差距很大,现在实行民选的仅限于农村的村委会、城镇的居委会和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而村委会和居委会都不是政权机关,而只是基层自治组织。县级以下人代会代表也只是一种资格,而非官职(人大主任、副主任虽是官职,却主要被用来安置退居二线的官员)。

所以,推进民主选举的实践,实在很有必要。这方面可以做的事情很多,譬如积极参与基层自治组织的换届选举,将真正办实事、得民心的人选上来;有一定知识和能力而又愿意为公众服务的人,应通过竞选的方式成为基层选举的侯选人,并力争当选公职;认真总结基层自治组织民主选举(现在的选举中还存在不少不民主的情况,这里存而不论。)的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逐步推进民主选举的层级,直接选举可以先从乡镇一级开始;等取得经验后再推进到县(和县级市)、大中城市的区(街道办事处可作为区的派出机构);最后到市(地级市)。省级以上(含省级)实行间接选举,将来适当时候再考虑省级建制的改革。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克服“黑箱作业”,实现程式公正、机会均等,建立法制程式,严惩贿选现象和“黑金政治”,确保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前应努力消除推进民主选举的思想障碍,如“民主致乱论”、“民众素质低下论”、“实行民主条件不成熟论”等等,这些论点大都是反对或害怕民主选举的人制造的,实际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1998年岁末,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步云乡曾进行过一次直选乡长的试验,成功地选出了中国第一个由全乡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长(名叫谭晓秋)。其基本程式是:(1)发布公告,广泛征集侯选人;(2)参选者一一上台面对乡、村干部,村民小组组长和每村的3名村民代表发表竞选演讲,由他们投票决出前两名;(3)召开“正式侯选人竞职演讲答辩会”(正式侯选取人由第(2)程式产生的2人加上政党提名的侯选人1人共3人),接受选民质询;(4)侯选人自由会见选民;(5)全乡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乡长;(6)乡人大召开会议确认选举结果合法有效。最后,谭晓秋(时任乡党委副书记)在众多参选者中脱颖而出,当选乡长。尽管由于缺乏经验和专项法规,使选举工作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但是,总的来讲,选举是成功的。(详见1999年1月15日《南方周末》第2版的记实报导)这一个案说明,第一、实行民主选举根本不会导致天下大乱;第二、民众的素质完全可以胜任民主选举的要求(笔者的若干位亲身参与过乡村选举的朋友都证实了这一点;延安时期文盲很多,尚且可以实行民主选举;南非、柬埔寨、印尼等发展中国家都成功地进行了民主选举);第三、民主选举中的竞选是可以操作的、也是受到选民欢迎的形式;也可以说,若没有公正的竞选,也就没有民主选举;第四、民主选举中的技术性问题(如侯选人资格的确定、选区的划分、选举程式、投票方式等)是可以解决的;第五、基层和地方民主选举是一个逐步探索、逐步积累、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早实行有助于早取得经验,克服不足;愈推迟实行愈不知所措;第六、民主选举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下台(谭晓秋就是中共乡党委副书记),关键是能否赢得人民的信任;有能力而又愿意为民众办事的人就会有当选的希望;没有能力或虽有一定能力但不能为民众办实事的人,不如及早改做别的适合于自己的事情;这里面的道理并不复杂,问题在于当官有种种好处、诸多利益。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使广大公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大家一起来推进民主选举。<

二、维护与争取人权、自由。首先,应充分关注下层民众的生存状态以及他们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应特别关注民生问题。今天,全国尚有数千万人没有脱贫,还有几千万职工失业、下岗、生活失去保障和数百万少年儿童因为贫困失学、辍学,他们的生活十分困苦,基本人权都没有保障。因此,凡是主张和赞成在中国实行宪政民主的人,都应认真思考民生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且身体力行地为之做出努力。只有心里想着民众,才能赢得民众的支持。其次,应维护与争取现行宪法和法律中已有规定的人权和自由。譬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等。之所以提“争取”,是因为上述权利和自由虽然在现行宪法和法律中已有明文规定,但是并没有全部实现或时常受到侵犯。所以,一方面,要努力使之付诸实践;一方面,还要面对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不屈的斗争。再次,应支援和参与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和我们身边的“维权”事件,如维护纳税人的权利、维护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村民的权利、维持社区居民的权利等等,使得争取宪政民主的事业尽可能地贴近公民的现实生活。

三、适时表达政治意愿。社会的各个阶层以及利益群体,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政治要求。只有让这些利益和要求凝聚为政治意愿,并让各种政治意愿通畅地表达出来,才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也才有助于整个国家朝着宪政民主的目标逐步靠近。近年来,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育和公民意识的提高,人们的参政意识有所增强,政治意愿的表达也更为直接。较为典型的例子如1999年的修宪,在宪法中写进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条款;能实现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之不易的(因为谁都知道,共产党的宗旨是“消灭私有制”)。据悉,其主要原因就是民营企业主们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呼吁,包括各级工商联、商会组织和民主建国会(其成员多为工商界人士)的反映;当局权衡利弊,最后只得采纳。又如近些年,国内出现了不少民间环保组织(较著名的象“自然之友”、“地球村”、“绿色家园”等),他们不断地就生态环保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各种活动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敦促政府下令禁止长江上游地区砍伐森林;增进公民和少年儿童的环保意识;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城市垃圾分类处理等等。

同时,有必要指出: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失业、下岗工人,农村的村民,城市的普通市民,他们的利益由于缺乏相应的组织保护,使得他们的政治意愿的表达显得相当微弱,目前主要靠为数不多的知识份子和媒体从业人员表达他们的意愿;这是远远不够的。从长远来讲,还是要靠建立组织化与制度化的机制,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当然,从效果出发,笔者提出政治意愿的表达要把握“适时”的原则,也就是要注意把握时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时机未到、条件不成熟,盲目表达,肯定难以奏效,甚至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进行舆论参与。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而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社会舆论是影响政府决策的巨大力量。中国正日益走向开放,因之社会舆论的作用也不再是无足轻重了。社会舆论所产生的影响,不仅面向政府,也面向社会,它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对政府产生相当大的压力,使得政府不得不正视公民社会的声音。同时,正是由于社会舆论的多样性,可以给政府提供获取资讯的多种渠道,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公正性。社会舆论的影响范围相当广泛,举凡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就业、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法制、道德、社会治安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均可涉及。因此,公民们应利用各种条件、尤其是大众传播媒体发挥舆论参与的效力。

五、传播有利于宪政民主的理念和资讯,建立社会共识。理念、资讯、共识,这些概念,看不见、摸不着,看似很虚幻;其实恰恰相反,它们的作用,有和没有大不一样,因而是非常实在的。有利于宪政民主的理念和资讯如果得到广泛传播,并进而成为社会上的普遍共识,就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和不可逆转的趋势;象火车一样,一旦上了轨道,再加上动力,就会发动起来,朝向目的地疾驶。建立宪政民主体制的共识,在我国已经开始涌现。有关这方面的文章、书刊、纲领日益增多,各类研讨会、座谈会、聚会、沙龙和其他社会活动日趋活跃,公民对宪政民主的了解正在增进。但是,面向一般公民的文献还很不够,还有不少公民对宪政民主方面的知识很陌生,也不知道自己有那些权利。因此,这方面的实践应大力加强。

当然,民主实践的内容和方法很多,应集思广益,广泛探索,尽力而为。总之,积累民主实践对于在我国实现宪政民主是十分重要的。荀子在《劝学篇》中写道:“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荀子的本意是论述学习知识,要注重亲身体验和一点一滴地积累。我们把他的话借来论证实践的作用,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中国的民主化需要经历长期的积累过程,惟有坚持不懈,勇于实践,才能积量变为质变,积小胜为大胜,直到取得最后的胜利!(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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