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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伤人 业者无罪 父母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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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叶永骞/屏东报导〕杂货店商人陈建龙去年卖鞭炮给年仅7岁的陈小弟弟,不料陈小弟弟引燃鞭炮炸伤手指,陈家向陈建龙求偿4百余万元,屏东地院审理认为,小朋友放鞭炮时,应有父母等大人在场,父母亲应负起责任,判处陈建龙无罪。

在琉球乡经营杂货店的商人陈建龙,去年出售2颗“无敌水中雷炮”给年仅7岁的陈小弟弟,陈小弟弟回家后,与弟弟一起玩,引燃鞭炮后不慎爆炸,造成陈小弟弟食指被炸碎截肢,家长于是向法院提出伤害告诉,并求偿4百余万元。

屏东地院认为,虽然陈建龙坦承贩卖鞭炮没有申请,但并非是造成小孩受伤之原因。

陈建龙虽然卖水雷炮给小朋友,但陈小弟弟施放鞭炮时却无大人陪伴,父母及家长都没有陪同监督,显然没有负起照顾监督儿童之责,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儿童施放爆竹必须有大人陪同,因此父母及监护人照顾失责,故判处陈建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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